現象調查 繼承人還債,七成執行難 據法院介紹,雖然法律規定,繼承人在其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要承擔還債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繼承的遺產范圍不清且分割不明,討債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此類債務官司,七成以上,法院只能裁判“被告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支付或賠償原告”。這樣的判決,往往只能對債權人權利作宣誓性保護,等同于“假如繼承了遺產,就應當替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但實際上,哪些財產用于償還債務,因遺產范圍不明,具有不確定性,難以實際執行。 對此,法官建議,首先,應修訂完善我國的財產繼承法律制度,設置遺產管理人制度,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受到有效監督。其次,建立完善個人財產申報與不動產登記制度,使個人的財產范圍明晰化。 律師說法 父債,該不該子還? 對此,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龔曉洪律師說,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會導致債務的消滅,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債與子女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不過,《繼承法》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法律沒有限制。 夫債,該不該妻還?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的個人債務,那么就無須為配偶債務“買單”。而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考慮兩個標準:一是要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要看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3.因日常的社會生活所必須支付的費用;4.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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