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 一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366元 二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346元 三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325元 四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為防止部分傷殘職工傷殘津貼過低,調整后一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低于保底金額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額計發。 1995年至200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隨退休養老金的提高而調整;養老金提高水平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提高水平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 五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285元 六級傷殘 每人每月增加244元 (調整后五級低于保底金額2126元、六級低于保底金額1822元的,按保底金額計發。) 生活護理費 以2014年度全市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5061元作為待遇計發基數,按生活護理等級相應的百分數計發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253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202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1519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 1.屬配偶的,每月增發163元; 2.屬其他親屬的,每月增發122元。 (以上供養對象同時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在其增加標準基礎上再提高10%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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