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兩人原系戀愛關系 沒有欠條也符合常情 一個說借了56萬,一個只承認26萬,中間30萬的差距該采信誰的意見?在詳細比對了雙方支付寶與銀行的賬目明細之后,法官支持了曉梅一方的說法。 除了賬面反映出的35萬元借款之外,法官認定,兩人間明顯還存在其他金錢往來。比如,曉梅曾將抵押車輛所借的4萬元借給陳剛,陳剛也自認曾向曉梅父母借款10萬,而這些款項都沒有體現在兩人的賬戶中。因此可以認定,除了支付寶、銀行賬戶轉賬外,兩人還有其他款項往來。 法官認為,兩人原來系戀愛關系,在現金往來時沒有按筆出具收據欠條也符合常情。而分手后,曉梅聲稱《借款協議》是雙方對交往期間所有借款的結算協議這一說法,與證據表現出的客觀事實相一致。也就是說,借條上寫的“56萬”,正是包括賬面往來數額在內的借款總額。 由于陳剛在簽署借款協議后曾還過7000元,因此法官一審判決其還應償還曉梅借款本金553000元。近日該案二審結果出爐,維持一審原判。 【法庭說法】 是否有借貸關系 關鍵要看證據 法官特別提醒,情侶之間發生的金錢往來并不一定能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借貸關系”。即使當時簽下欠條,如果不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也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必須要綜合考量雙方的借款能力、用途以及實際支付憑證等證據后,才能認定雙方是否真的存在借貸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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