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呂寒偉/文 陳巧思/資料圖)前天,全新的《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對外公告(下稱“辦法”)。該辦法由廈門市公安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共同制定。 今年1月1日起,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在道路上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以500元罰款。 那么,發生什么樣的小事故,可以快速撤離,又怎樣撤離?“辦法”對此進行了解讀。 不過,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等情況,不適用“辦法”,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辦法”的有效期為二年,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9年的“舊版本”同時廢止。 8情形 保護現場并報警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出現以下這8種特殊情形,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司機離開現場涉嫌逃逸的。 2.司機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 3.有一方車輛損失明顯超過一萬元,且司機需向保險公司索賠的。 4.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 5.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 7.司機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8.司機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有第3-7項的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否則將被罰款500元。 |
相關閱讀:
- [ 01-10]小貨車回家路上冒煙起火 事故現場一片大火
- [ 01-09]廈門集美兩車相刮擦致一人死亡 目前事故正在調查中
- [ 12-24]深圳滑坡首位幸存者搜救全記錄
- [ 12-24]廈門:轎車撞前方車輛又撞隧道 所幸沒有人員受傷
- [ 12-21]昨晚三車相撞占兩車道 導致廈門成功大道擁堵
- [ 12-16]廈門:隧道內三車追尾 所幸未造成人員受傷
- [ 12-09]9個月“被撞”72次 廈門碰瓷車主涉嫌詐騙被刑拘
- [ 12-03]近5個月3起事故致4人死 三家涉事貨運企業遭約談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