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民五/文 陶小莫/圖)他買了車庫交付后才發現面積縮水,竟比隔壁車庫小了十多平方米;她買車庫后到實地一看,才發現車庫位置“被漂移”了…… 近日,廈門中院受理了多起因車庫引發的官司。隨著停車庫日益稀缺,“停車難”成為眾多私家車主的苦惱,由此產生的開發商違約、車庫面積縮水、車庫亂占公共部分等情況頻頻發生,法官說,由于車庫頻頻引發官司,目前對車庫市場銷售亂象的規范管理呼聲日盛,亟待以司法之力規范開發商和業主的買賣行為。 案例1 車庫“漂移”能移回來嗎? 最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車庫位置“漂移”的糾紛案件。原告張女士起訴稱,她購買車庫的時候,精挑細選了一個單獨的“大車庫”,車庫位置劃在兩個柱子的中間,旁邊還有小空地。當時,張女士一看車庫大好停車,立即就簽了購買71號車庫的買賣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款項23.5萬元。 當時,雙方在合同當中約定,開發商不得擅自改變與該車庫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合同附件還明確標示了71號車庫的位置及公共部位。 可是,過了一些時間,張女士接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到實地一看,發現自己購買的車庫“被漂移”了。原來,開發商將71號車庫地面黃色劃線緊鄰水泥柱一側,又擅自在71號車庫及旁邊的空閑位置上增設了一個車庫。 張女士認為,開發商在她的車庫旁邊又私設車庫,這樣將給自己今后停車造成不便,于是她為此狀告開發商。 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開發商交付的車庫與合同約定的位置明顯不符,存在嚴重偏差,張女士有權拒絕接受。因此,法院最終判開發商敗訴,要求開發商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車庫,而且要按合同附件平面圖所標示的車庫方位交付。 法官說法 車庫移位構成違約 法官認為,張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相關附件和補充協議,內容合法有效,各方應嚴格履行。但是,開發商交付的71號車庫的黃線已明顯偏向水泥柱的一側,與合同約定的位置嚴重偏差、不符。 顯而易見,車庫“漂移”給買受人張女士停車造成不應有的不便。相反,開發商作為出賣人,卻因此添加了一個車庫而獲利。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開發商的行為是根本違約,張女士有權予以拒絕接受交房,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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