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勁超 制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邵佳佳)在老張眼里,好友阿祥踏實肯干。當他得知阿祥辦廠缺錢時,老張拿出了5萬元。然而,工廠倒了,當時救急的5萬元算借款還是算投資?
投資還是借款 好友反目大吵
“這里是我家,現在我不歡迎你,你給我出去。你要錢就去法院起訴!”
“你這個人怎么這樣子,欠錢不還還有理了?今天你如果不把錢還給我,我是不會回去的。”
去年11月的一天,新圩某社區里,阿祥和老張吵了起來。社區調委會主任老陳聞訊趕來勸架。老陳了解到,這是一起關于錢的糾紛。阿祥和老張是老鄰居,兩人志趣相投,來往密切。
數月前,阿祥尋思著開家塑料廠,但資金是個難題。他向老張說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困難。老張拿出5萬元交到阿祥手中,幫助阿祥解了燃眉之急。阿祥的塑料廠順利開張。不過,幾個月后,塑料廠倒閉了。
“塑料廠倒了,我那5萬元怎么辦?”老張要求阿祥還5萬元。
可是,在阿祥看來,那5萬元并不是借款,而是老張投資塑料廠的資金。投資都有風險,老張作為投資人之一,也應當承擔一定風險。他提出,還錢可以,但只能還一部分。那么,這5萬元究竟是借款還是投資資金?這事兒既沒有證人也沒有協議,雙方都拿不出證據來。
調解講究方法 成功化解矛盾
新圩司法所調解員、社區調委會調解員將雙方請到了居委會,將兩人分開。阿祥告訴調解員,自己也想馬上還錢,“可是所有積蓄都投到塑料廠里了,現在確實沒有能力還錢。”阿祥道出了自己的苦衷。
在與老張交流中,調解員發現,在老張眼里,阿祥為人實誠,有想法且踏實肯干。調解員就說,“所以他建廠的時候,你看好他,想投資就借了他5萬元。但當時關系好,沒有書面協議。”老張沉默,調解員接著說,“后來塑料廠倒閉,你擔心5萬元拿不回來,就說是借款?”老張沒有辯解。
調解員告訴老張,如果到法院起訴,得有證據,但他手上沒有,勝訴很難。“打官司費時費力,還不一定能得到你想要的結果,不如好好協商?”老張思考了一會,同意了調解員的提議。
最終,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阿祥將3萬元交到了老張手上。(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調解員手記】
金錢往來 白紙黑字最靠譜
在處理借貸案件糾紛時,我們經常發現,人們常因對方是自己的親戚、朋友、同事而沒有訂立書面協議。一旦發生糾紛,雙方的感情便會惡化。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雖然,合同可以口頭形式訂立,具備法律效力,可一旦雙方之間發生矛盾,其中一方就極易因為取證難而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該規定表明,當事人如果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則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雙方合法權益,與其最后因為“君子協議”勞心傷神,倒不如在開始時就以白紙黑字訂立協議。(新圩司法所邵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