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家暴,能否成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近日,思明區一對夫妻因家暴鬧上法庭,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女方的離婚訴求。 法官認為,即使存在家暴,解除婚姻仍應慎重,還需要多方考量。因為,判決不支持離婚訴求,既是給夫妻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機會,也是為了讓孩子能在一個完整的家庭健康成長。 遭遇家暴 妻子離家出走 這對鬧離婚的夫妻都是商人,他們二人今年都是40歲,一起創辦了多家公司。15年前,他們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就生下兒子小寶,幾年后他們又生了一個女兒。 不過,從三年前開始,夫妻二人開始發生沖突。因丈夫婚外情問題及生活花費等瑣事,夫妻雙方多次發生沖突。 而且,在沖突中,丈夫曾數次打傷妻子。2014年2月22日、12月7日、12月17日,妻子先后三次報警,稱遭到丈夫家暴。 在最后一次發生沖突后,妻子從公司賬戶中借用127萬元,隨后帶著兩個孩子離家居住。 面對起訴 丈夫不愿離婚 “他多次對我實施了嚴重的家庭暴力!”近日,妻子阿麗(化名)起訴說,丈夫在四年前發生婚外情,她多次勸告無果,還遭到丈夫的辱罵、毆打,迫使她報警求救。 因此,阿麗認為,現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將兒子和女兒判給女方撫養。另外,妻子還向丈夫追索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50萬元。 面對妻子的起訴,丈夫辯解說,偶爾的沖突不能證明存在家暴。而且,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子女年幼,還需要父母的感情和照顧,因此他不同意離婚。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夫妻雙方不宜立即解除婚姻關系,駁回了妻子的離婚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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