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家暴,能否成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近日,思明區一對夫妻因家暴鬧上法庭,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女方的離婚訴求。
法官認為,即使存在家暴,解除婚姻仍應慎重,還需要多方考量。因為,判決不支持離婚訴求,既是給夫妻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機會,也是為了讓孩子能在一個完整的家庭健康成長。
遭遇家暴 妻子離家出走
這對鬧離婚的夫妻都是商人,他們二人今年都是40歲,一起創辦了多家公司。15年前,他們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就生下兒子小寶,幾年后他們又生了一個女兒。
不過,從三年前開始,夫妻二人開始發生沖突。因丈夫婚外情問題及生活花費等瑣事,夫妻雙方多次發生沖突。
而且,在沖突中,丈夫曾數次打傷妻子。2014年2月22日、12月7日、12月17日,妻子先后三次報警,稱遭到丈夫家暴。
在最后一次發生沖突后,妻子從公司賬戶中借用127萬元,隨后帶著兩個孩子離家居住。
面對起訴 丈夫不愿離婚
“他多次對我實施了嚴重的家庭暴力!”近日,妻子阿麗(化名)起訴說,丈夫在四年前發生婚外情,她多次勸告無果,還遭到丈夫的辱罵、毆打,迫使她報警求救。
因此,阿麗認為,現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將兒子和女兒判給女方撫養。另外,妻子還向丈夫追索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50萬元。
面對妻子的起訴,丈夫辯解說,偶爾的沖突不能證明存在家暴。而且,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子女年幼,還需要父母的感情和照顧,因此他不同意離婚。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夫妻雙方不宜立即解除婚姻關系,駁回了妻子的離婚訴求。
法官說法
雖然存在家暴,離婚仍應慎重
法官分析認為,本案根據妻子提供的聊天記錄、住宿登記表和丈夫出具的保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丈夫確有婚外情,也確實曾以惡劣語言對妻子進行辱罵,甚至在子女在場的情況下發生嚴重沖突,導致妻子受傷。但是,原、被告雙方已經結婚14年,共同生育兩個子女,還共同經營多家公司,建立了密不可分的情感關系和經濟關聯。自爆發沖突后,雙方為挽回婚姻,均做出了一定努力,而且丈夫也在庭審中表現出維護婚姻的強烈意愿,在此情況下,為慎重起見,給予原、被告共同解決婚姻問題的機會,讓孩子在溫馨、和睦、完整的家庭生活中健康成長,不宜立即解除婚姻關系。
律師說法
遭遇家暴,如何舉證?
廈門資深律師林敏輝認為,家庭暴力屬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
不過,能否勝訴,關鍵是家庭暴力證據的提取和保留。對此,林敏輝律師建議,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時,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毆打她之后寫下的悔過書;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鑒定書;留存被打后的照片、錄影等資料;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
專家解讀
首部《反家暴法》關注四大亮點
3月1日起,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新法落地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專家指出,《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四大亮點。
亮點1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在《反家庭暴力法》當中,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亮點2 家暴強制報告制度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報告的情形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亮點3 同居關系同樣適用
反家暴法附則中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
亮點4 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必須受理,發還是不發保護令,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內要作出裁定,特殊情況須在24小時內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