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兩年多車還沒到手 立案后發現事有蹊蹺 2013年5月買車,可兩年多過去了,車子還沒拿到手。購車者曾先生把4S店告上法院,要求提車。不過,4S店覺得冤枉,因為他們早已把車輛交付給曾先生的代理人了。 曾先生在海滄某4S店訂購了一輛小轎車,還簽訂了貸款合同,首付4萬多元,貸款近23萬元。但首付款是名為黃某的人刷卡支付的,而且購車過程基本都是由黃某出面。根據4S店的說法,黃某自稱是曾先生的朋友,辦理按揭貸款時,黃某提交了曾先生的身份證、收入證明、駕駛證、產權證等一系列材料。工作人員還致電曾先生核實。因需要曾先生本人到場簽字,曾先生才露面,還交代工作人員,買車的事由黃某處理。所以,4S店確認黃某是曾先生的代理人,最終把車子交給了黃某。 4S店說,公安機關已經決定立案偵查。曾先生過了這么久才起訴,4S店甚至懷疑曾先生的身份,因為黃某提交的曾先生財產狀況在事后發現部分是偽造的。 判決 法院向公安機關查明相關情況,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明,2013年以來,有一團伙長期在廈門以代辦零元購車、高額信用卡為幌子招攬客戶,騙取多名貸款人(即購車人)的信任,并讓貸款人向車行購車,目前尚未偵查終結。曾先生也表示,自己就是被所謂的“零元購車”騙了,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了。 海滄區法院認為,從目前查明的情況來看,本案涉及騙取貸款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管轄范圍,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因此駁回曾先生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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