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雙方分歧:9萬余元到底是買房存款還是日常開支 法院判決:雙方是保管合同關系,女方應該還錢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楊長平)小付與女友曉曉(均為化名)異地戀愛,他每個月都把攢下來的錢寄回廈門給她。如今分手了,兩人卻為這筆錢究竟歸誰產生了糾紛。最終,雙方對簿公堂。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對此案作出判決。 【爭議】 他說是買房存款,她說是日常開支 小付是一名廚師,他和曉曉是2011年秋天開始戀愛的,戀愛后的第二個月,小付就離開廈門到深圳工作了,兩人異地相戀,聚少離多。從銀行的轉賬記錄來看,從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小付基本上每月都給曉曉寄錢,14個月一共寄了9萬余元。 小付說,他在深圳每月能賺6000多元,寄給曉曉的錢除了一部分是自己的積蓄,大部分都是除去基本生活費之后省下來的。之所以要給曉曉寄錢,是因為他們當時籌劃著要結婚買房,兩個人決定一起存錢。小付還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同事的證言,證明他曾經在聊天時告訴同事,自己將存錢交給女友,準備以后買房子結婚。 小付說,分手之后,曉曉曾經答應過他,說會把這筆錢還給他,但至今他只收到2800元。 對于小付的買房存款之說,曉曉予以否認。她說,這筆錢是他們戀愛同居期間的日常開支費用,當時她在廈門租房居住,小付雖然在深圳工作,但是休息時會回到廈門和她住一起,這筆錢已經花完了。曉曉還認為,小付寄錢給她是贈予的性質,沒有道理再要回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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