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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分歧:9萬余元到底是買房存款還是日常開支
法院判決:雙方是保管合同關系,女方應該還錢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楊長平)小付與女友曉曉(均為化名)異地戀愛,他每個月都把攢下來的錢寄回廈門給她。如今分手了,兩人卻為這筆錢究竟歸誰產生了糾紛。最終,雙方對簿公堂。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對此案作出判決。
【爭議】
他說是買房存款,她說是日常開支
小付是一名廚師,他和曉曉是2011年秋天開始戀愛的,戀愛后的第二個月,小付就離開廈門到深圳工作了,兩人異地相戀,聚少離多。從銀行的轉賬記錄來看,從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小付基本上每月都給曉曉寄錢,14個月一共寄了9萬余元。
小付說,他在深圳每月能賺6000多元,寄給曉曉的錢除了一部分是自己的積蓄,大部分都是除去基本生活費之后省下來的。之所以要給曉曉寄錢,是因為他們當時籌劃著要結婚買房,兩個人決定一起存錢。小付還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同事的證言,證明他曾經在聊天時告訴同事,自己將存錢交給女友,準備以后買房子結婚。
小付說,分手之后,曉曉曾經答應過他,說會把這筆錢還給他,但至今他只收到2800元。
對于小付的買房存款之說,曉曉予以否認。她說,這筆錢是他們戀愛同居期間的日常開支費用,當時她在廈門租房居住,小付雖然在深圳工作,但是休息時會回到廈門和她住一起,這筆錢已經花完了。曉曉還認為,小付寄錢給她是贈予的性質,沒有道理再要回去。
【審理】
買房之說合情理,女方應該還這錢
雙方的說法大相徑庭,又沒有證據證明這錢是為了買房還是日常開支,這該如何認定?
主審法官說,小付和曉曉都是打工族,租房居住,經濟并不寬裕。從轉賬記錄和轉賬金額看,小付是將月收入的絕大部分交給了曉曉,如果僅僅是為了假期回廈門的短暫相聚,不合常理。而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雙方作為適婚青年,在確立戀愛關系之后考慮買房也是情理之事,基于相互的信任,小付把大部分工資轉賬給曉曉,這種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保管合同關系。
法官認為,這種保管合同關系是基于戀人關系形成的,沒有保管期限,也沒有保管費用,屬于無償保管。當雙方戀愛關系終止,保管合同關系也就失去了繼續履行的基礎,小付要求曉曉返還保管的錢款并無不妥,符合法律規定。另外,小付還提出曉曉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起訴之日到返還之日期間的利息。由于小付與曉曉協商,曉曉拒絕還款,拖延至今,的確給小付造成了損失,因此對這項訴求也予以支持。
最終,家事法庭作出判決,要求曉曉應返還給小付9.2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對話法官】
如果不是異地戀 這案子該怎么判
記者:戀愛存錢買房很常見,但如果本案不是異地戀,對判決結果會有影響嗎?
法官:本案特殊的地方就是異地戀,所以同居的開支基本可以忽略不計。如果不是異地戀,雖然不會影響保管合同關系的認定,但是在返還的金額上會適當考慮同居的開支,如果不能舉證開支的明細,則會參考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扣除開支后,剩余的款項依然要返還。
記者:如果是兩人結婚后以這樣的方式存錢買房,離婚之后又該如何分割?
法官:如果是婚后,不存在“保管”這個說法,因為夫妻雙方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