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滄區人民法院調解室。記者陳理杰攝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吳斯婷)過去遇到糾紛,人們常常第一時間想到去打官司。但事實上,訴訟往往會消耗當事人大量的時間、精力、財力,也會浪費不少社會司法資源。如今,廈門市民要解決糾紛,除了打官司外,還有更多更便捷的選擇。 帶來這一改變的,離不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廈門在十多年前就已提出這一概念,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也從那時起步。先行先試,大膽探索,廈門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頂層設計,以立法引領改革。 2015年4月1日,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廈門經濟特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成為全國首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地方性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充分肯定了《條例》出臺在全國起到的表率作用。 2015年5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下個月就滿一年了。《“深化改革看廈門”走轉改大型主題采訪特別報道———聚焦領先全國的廈門樣本》系列報道今天將通過一組數據、一部法規、一個變化、一系列舉措,來為您解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廈門模式”。 從法規說改革 糾紛解決有了多種途徑 幾個月前,同安汀溪某村的兩戶人家因為一頭小牛打了起來。汀溪司法所調解員找來獸醫,最終找出了小牛真正的主人。 類似的大小糾紛層出不窮。遇上這樣的事,老百姓過去首先想到的往往是上法院打官司。打官司對老百姓來說勞心勞力,廈門有關部門也逐漸意識到,單純依靠某個孤立而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來化解矛盾糾紛,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2005年10月26日,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決定》,是我國第一個以地方立法形式倡導和規范整個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文件。2015年4月1日,又審議通過《廈門經濟特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成為全國首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地方性法規,在全國樹立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標桿,為其他地區相關立法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 在以訴訟為中心、以非訴訟方式為外圍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下,遇上糾紛,市民可選擇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解決方式。與以往相比,調解的法律效力大大增強,這種快速、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也成為整個機制的一大亮點。在多元化糾紛解決理念下,多數糾紛被化解在了社區調委會、街鎮司法所里,實現了就地化解。即便走上訴訟,只要雙方同意,法官也能變身調解員,居中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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