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深夜,一男一女相約進入工地,結果莫名意外墜落,不幸一死一傷,負責這片工地的開發商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近日,死者家屬為此狀告開發商,以工地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要求開發商承擔七成責任,索賠64萬多元。 經審理,湖里區法院一審認為死者自己應負主要責任,但開發商也有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二審期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開發商同意賠付24萬元給死者家屬。 悲劇:深夜進入工地 高處墜落死亡 2015年8月22日晚,中年男子老林不慎從湖里區一在建工地的高處墜落,當場死亡。 案發當時,天色已晚,老林又并非在工地工作,為何會無端從七八米高的高處墜落?警方調查發現,事發當晚,工地現場并非只有老林一人,還有另一名女性阿莉(化名)也和老林一起摔了下來。 受傷的阿莉被送醫就診后,也接受了警方詢問。二人究竟為何會從高處墜落?對此,阿莉也說不清楚,她說:“我不知道發生什么事情就掉下去了。” 據悉,老林是有婦之夫,家有妻兒,而當晚結伴同行的阿莉是他的朋友。當晚,他們二人相約見面,并未告訴家人。 經查,他們當晚走到事發工地處后,找了一條石凳坐下聊天。由于天色已晚,照明也不好,誰也沒有發現石凳后方有一處很大的空隙,空隙距離地面有兩三層樓高。二人聊著聊著,就一起從空隙處摔了下去。 墜落之后,老林當場死亡,阿莉也摔暈了。事發后,警方調查認定,老林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墜情形,此案也沒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 爭議:莫名墜落死亡 責任誰來承擔? 老林死后,留下妻子和三個兒女。妻兒認為,事發工地沒有做好防護措施、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但是,在法庭上,開發商卻叫屈,稱老林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開發商還質疑說,老林為何要在深夜進入人煙稀少的工地? 開發商答辯認為,事發地點并非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屬于法律上所說的公共場所、占用道路或通道施工情況下的侵權。另一方面,老林與阿莉之間關系特殊復雜,兩人選擇深夜在在建工地上見面,還特地選擇黑暗之處,作為成年人對環境是否危險應當有所判斷。 開發商認為,當時具體發生了什么事情只有阿莉知道,阿莉只是腿部骨折。 開發商還說,工地四周有圍擋,有保安定時巡邏,他們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防護義務,不能過分苛求。 一審:明知危險還進 死者應負主責 經審理,湖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老林作為成年人,應意識到進入施工工地的危險性,但他罔顧可能發生的危險,選擇進入施工工地,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老林自身行為是事故發生最直接原因,其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不過,一審判決也指出,事發工地在安全防護措施方面確有疏失。經查,事故發生時,在建的工程并未封閉施工,也未在工地與道路之間設置圍擋和施工警示標識,石凳后也沒有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設施,老林和阿莉兩人進入工地也未受到任何阻攔。 因此,一審判決認為,開發商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一審法院酌情認定,開發商的責任比例為30%,應賠償24萬多元。 一審判決后,開發商不服,上訴到廈門中院。近日,雙方在中院達成調解協議,開發商同意一次性支付給老林的妻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等共計24萬元。 法官說法 受害人有過錯也應分擔損失 該案一審主審法官說,一般侵權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話,就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 不過,由于本案事故地點是在路邊,所以非常容易和《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混淆。根據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款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如果開發商沒有辦法證明自身無過錯,就推定有過錯。 不同的是,本案事故發生的地點屬于在建工地的一部分,并未完工,也并未完全向大眾開放,不屬于條款中所說的公共場所或者道路,因此不適用該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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