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擅設戶外廣告將被重罰 最高或罰五十萬元
2016-04-27 09:48:45?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盧超穎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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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4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駱余民)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或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昨日上午,廈門市人民政府就《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辦法(草案)》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呂慶端在會上就草案作了說明。 厘清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概念 2004年7月1日,《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開始施行。不過,如今戶外廣告市場和規模,以及戶外廣告發布的媒介和形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原《管理辦法》有些規定過于原則,對新的情況、新問題缺乏明確規范;同時,國家對戶外廣告登記制度發生調整,再加上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等,呂慶端說,有必要對現行的戶外廣告管理模式進行調整,即廢止《管理辦法》,制定《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辦法》。《設置辦法(草案)》主要包括總則、設置規劃、設置許可、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九條。 據介紹,厘清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概念,即明確所要調整戶外廣告設施的范圍,是法規起草過程的重點和難點。這次《設置辦法(草案)》突出主要問題,同時兼顧特殊情形:一是擬規定“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指利用道路、廣場、綠地、隧道、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等場地或者建(構)筑物的外部空間,設置商業廣告設施和公益廣告設施的行為”;二是擬對一些特殊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也作相應規定。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將被重罰 根據草案,未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擬由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擬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同時,未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等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或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除了被沒收違法所得,或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就此,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城市建設環境資源委員會進行了初審,并提交了初審報告和提出修改意見。 人大城建環資委認為,從廈門市的實際情況看,對于在歷史風貌建筑、利用危險建(構)筑物、利用行道樹、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都應當予以禁止,同時也便于社會公眾事先知曉及判斷。 人大城建環資委還建議,廣告企業反映,戶外廣告設施建設成本較大,有些安全使用期限要長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許可期限,為了避免資源浪費,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允許其申請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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