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爭議 商業欺詐,還是釣魚打假? 原告:欺詐顧客,退一賠三 賈先生認為,因為琴行的誤導和欺詐行為,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琴行退還貨款。另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琴行還要賠償三倍貨款。 被告:釣魚打假,不該賠償 琴行答辯說,琴行自始至終都沒有誤導和欺詐賈先生。產品標簽上的確注明產地是中國,機芯上也貼有“Made in China”的標簽。 琴行還說,賈先生并非為生活消費而購買鋼琴。琴行經查詢發現,賈先生是安徽一家琴行的經營者,從事鋼琴銷售。自己賣鋼琴卻向琴行買鋼琴,在購買鋼琴過程中還悄悄進行錄音錄像,并有意誘導銷售人員順著其想法進行介紹,在收到琴的第二天就起訴索賠。可見,賈先生是“釣魚打假”。 專家說法 知假買假,能否索賠?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本案屬于釣魚打假。釣魚式打假大致可分為四種:(1)打假人員已經掌握了商家賣假貨的信息,假扮成消費者去取證; (2)打假者采取上門推銷假貨,再購買假貨的行為,使商家陷入圈套而形成表面上的售假行為;(3)打假者主動定制、購買假貨,商家受到引誘而制假售假; (4)打假者為了獲得“制假售假”的證據,要求銷售人員在商品收據上寫下與商品特征不太相符的描述,或引導銷售人員做出與商品特征不符的描述等。 知假買假者的目的是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獲得賠償,所以不能將知假買假者認定為消費者。根據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這一條僅僅是針對食品、藥品而言的,不應擴大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務,因此,除食品和藥品知假買假外,其他商品和服務的知假買假行為不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知假買假”并非誠信行為,對其進行保護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綜上,除食品和藥品外,對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務的“知假買假”行為,不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不能退一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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