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海法宣)買車原本是件高興事,但對于某些購車者來說,卻變成了麻煩事。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了多起因購車和維修發生糾紛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在買車時要多留一個心眼。 【案例1】 4S店承諾不給展廳車 購車者錄音留下證據 2014年6月,陸先生在海滄區某4S店看中了東風日產公爵車(風雅版)。陸先生把展廳車的車架號拍攝下來。6月中旬,陸先生到4S店要求,必須交付新車,不要展廳車和二手車,工作人員也做出保證。但陸先生看到購車發票時,卻發現上面注明的車架號和自己拍攝的展廳車一模一樣。 于是,陸先生與銷售經理交涉并錄音:“我要的是新車,不要我花新車價,你賣個展廳車給我。”此時,銷售經理仍承諾不會把展廳車給陸先生。 2014年8月,陸先生提車后,發現車輛外觀及剎車系統均存在質量問題,最終向海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4S店存在欺詐,要求依法賠償購車款1.5倍金額,即36.3萬元。 在法庭上,4S店認為,他們沒有欺詐陸先生,因為車輛交付時,陸先生已經驗車。而且,汽車銷售只分新車和二手手,不存在展廳車的概念。汽車在銷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廳、倉庫或露天。此外,在辦牌照、保險等事項時,陸先生沒有提出異議,未要求停止辦理。4S店并未提到,陸先生在交接單上特意寫明,“該車系長期放置于展廳的展廳車”,結果這行字被人用橫線劃掉。針對陸先生提交的照片,4S店認為手機拍攝的照片是有可能被竄改的,否認照片的真實性。 判決 法官認為,拍攝的照片從地點看,紫色的窗簾和落地窗等背景與4S店相符,被告4S店并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從時間看,陸先生3次前往4S店展廳,陸先生能夠同時拍攝到展廳內貌和車架號的時間只可能是其看車之時,并且司法鑒定報告書顯示陸先生曾在6月11日登錄公安網站選號,因此法官予以采信。法官表示,陸先生與銷售經理對話時再三強調不要展廳車,并且得到了承諾,表明雙方達成了約定。4S店在未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出售車輛為展廳車的重要事實,并對陸先生的權益造成損害,已經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陸先生要求按購車款的1.5倍增加賠償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
相關閱讀:
- [ 12-16]訂的是2014年款車行卻給了前年的車 合同未寫明引糾紛
- [ 12-15]下周起車輛無法入戶?有4S店銷售員在網上傳播假消息
- [ 12-13]新車掛倒擋卻下溜踩剎車仍撞墻 車主4S店各執一詞
- [ 12-10]內幕:4S店最怕車主知道的事 利潤翻幾倍
- [ 11-26]廈門車市首批示范店出爐 設立12315維權服務點
- [ 11-21]嫌棄買家公司名字不好 4S店價格談好了拒絕賣車子
- [ 11-11]4S店展廳要接水管 施工許可早過期擅自破路被喊停
- [ 10-17]9類維修技術信息必須公開 4S店再想忽悠車主就難了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