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扮車行員工抓住他 5月10日,廈門市公安局合成作戰專班迅速組織力量展開核實,初步查明嫌疑人黃某潤的真實身份,并發現其在2010年,有因示愛被拒絕,就實施威脅、恐嚇、故意損毀財物的前科。 在多次抓捕未果的情況下,警方決定由民警偽裝成某4S店員工,利用其暗戀羅某的心理,約其見面詳談。 5月18日14時,黃某潤邀約民警扮成4S店員工在海滄石塘村車站見面,被民警按倒在地。經初步審訊,犯罪嫌疑人黃某潤如實供述其因騷擾他人被民警教育后,遂產生怨恨,多次惡意投訴民警、撥打110虛假報警進行報復,以及盜竊、詐騙的犯罪事實。 據警方統計,從今年3月份以來,黃某潤惡意撥打某4S店電話800多次,撥打羅某電話100多次,打110虛假報警達42次,撥打12389惡意投訴民警共3次。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潤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此外,5月10日凌晨2點,一男子酒后尋求刺激,連報3起假警,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警方提醒 謊報警情 會被拘留 廣大市民,謊報警情或撥打110騷擾電話,會占用警務資源,造成公安人力和物力的極大浪費,影響救援其他人。 法律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從社會危害性來判斷,如果謊報行為情節嚴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可根據《刑法》有關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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