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漫畫)未婚媽媽為非婚生子追討撫養費,也算“無故騷擾”前男友?近日,思明區一男子找理由逃避撫養責任,結果被告上法庭。最終,思明區法院判決認定孩子母親追討撫養費的行為不算“無故騷擾”,判決要求被告男子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 原告小月(化名)和被告小林并沒有結婚,他們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小月說,她在雙方戀愛期間就懷孕了,雖然后來兩人分了手,但小月還是生下了兒子。 隨后,他們雙方為了孩子的撫養問題鬧上法庭。去年,經法院調解,他們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協商約定: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并補足孩子出生后拖欠的9個月撫養費共計2.7萬元。 當時,小林要求在調解協議上特別約定一條:“原告承諾今后非因孩子的事情不會打擾被告個人生活。” 調解協議生效后,小林并沒有補足撫養費,雖然小月多次催討,但小林一直拒不支付。 近日,小月無奈之下,只好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前男友履行調解協議,支付撫養費。 但是,小林卻以調解協議上的“特別約定”為理由,聲稱孩子母親“違反協議”,一直騷擾他,導致他不滿,所以他才不愿意支付撫養費。 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小林抗辯說前女友無故騷擾他,違反了雙方約定,但是,他卻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而且,小月是為了履行本案訟爭之債權,向被告催討未付的撫養費,以及就孩子成長中出現的醫療、戶口等問題與對方溝通,符合常理。這些行為,不能視為“無故騷擾”。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小林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于法無據。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月的訴訟請求,判決小林敗訴,要求他按照此前調解書約定的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補足拖欠的撫養費2.7萬元。 法官說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雙方對此有約定的,應依約履行,以保證未成年人成長之必要經濟基礎。本案當中,被告拖欠非婚生子的撫養費27000元,已經在之前的調解協議中經過雙方確認,因此被告應當支付。“不能以探視權對抗撫養義務。”法官還說,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夫妻離婚后矛盾尖銳,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肯配合對方探視孩子,導致對方拒付撫養費。雖然法律保護探視權,但是,以此作為支付撫養費的條件于法無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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