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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發布多起兒童意外死亡索賠案 責任誰來承擔?

2016-05-31 09:00? 陳捷?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李文超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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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5月31日廈門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付臻/文陶小莫/漫畫)父母把1歲多大的孩子帶到施工現場,結果孩子從32樓高處墜落;5歲男童獨自外出玩耍,不幸意外溺亡;爸爸打麻將,媽媽在睡覺,8歲男孩無人監護意外墜亡……

寶貝,我該怎么監護你?“六一”節前,昨日,海滄法院發布了多起兒童意外死亡案件,給家長們敲響了警鐘。

在這些案例中,父母因為未盡監護責任,多數都被判承擔七成責任。法官提醒說,孩子遭遇危險不一定來自外部,家長的監護疏失也可能導致悲劇發生。

案例1

5歲男童玩耍,溺亡電梯井內

5歲男孩小毅(化名)獨自外出玩耍,不幸溺死在工地電梯井內。這樣一起兒童意外死亡案,責任誰來承擔?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針對這樣一起案件作出判決。

2015年9月6日,小毅和往常一樣,吃過午飯就獨自外出玩耍。幾個小時后,小毅還沒回來,童先生夫婦到處找不到孩子,只好報警求助。

最終,警方在一片在建工地的積水電梯井里發現了小毅,孩子已經沒了呼吸。

事發后,童先生夫婦認為,電梯井所在地的屋主陳先生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經查,電梯井是屋主陳先生建房時挖的,深約一米五。事故發生前正好碰上臺風天,電梯井里積滿了水,屋主就在上面擱置了幾根木條,也沒做別的防護措施。

童先生認為,如果屋主把電梯井蓋得嚴實一些,小毅也不至于掉進水里淹死。因此,他們將屋主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并支付各項賠償共計85萬余元。

判決

未盡監護責任,父母擔責七成

經審理,法院認為,導致小毅死亡的原因有二,首先是監護人的監護疏失,其次才是工地的安全防護疏漏。

法官指出,保護小毅的生命安全,屬于童先生夫婦的法定監護責任。但事故發生前,小毅卻獨自一人在外走失,顯然父母都沒有盡到監護職責。

當然,陳先生在人來人往的地方深挖電梯井,又沒做好防護措施,也存在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小毅父母承擔七成的責任,而被告陳先生則承擔30%的責任,即賠償13萬多元。

案例2

家長在打麻將,8歲男孩墜亡

爸爸在打麻將,媽媽在睡午覺,就在小林夫婦倆疏忽時,他們8歲的兒子小貝(化名)墜樓身亡。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林夫婦對意外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小林夫婦倆都是外來務工人員,同住在單位租住的宿舍樓內。去年5月1日中午,兒子小貝和伙伴們一起在頂樓玩耍,小林也和同事打起了麻將。

事發宿舍樓一共三層,二樓有個大露臺,小貝通過三樓樓道敞開的大門爬到二樓,在露臺上玩。后來,小貝又翻出二樓的圍墻撿東西,一不小心摔到了一樓地面,結果不幸死亡。

近日,孩子父母告上法庭并索賠。他們起訴認為,宿舍樓不合理、不安全的設計是導致兒子墜樓的主要原因。

但是,被告單位答辯說,孩子父母的監護疏失,才是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

判決

置孩子于險境,存在重大過錯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林夫婦應承擔七成責任。法官分析說,8歲的小貝正處于活潑好動、缺乏安全意識的時期,父母本應加強看管,卻任由他在危險的地方玩耍,攀爬、翻越圍墻致死??梢哉f,小林夫婦作為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

不過,判決也指出,單位作為宿舍樓的使用權人,也應盡最大限度的防護義務,消除安全隱患。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單位承擔三成責任,即賠償27萬多元。

案例3

父母帶去裝修,男孩32樓墜落

1歲10個月大的男孩,從32樓的高處墜落。寶寶喪生,誰來擔責?昨日,海滄區法院對外發布了這樣一起極具爭議的索賠案。

據了解,悲劇發生前,爸爸媽媽到裝修房裝窗戶,把孩子也帶到了裝修現場,結果,孩子在玩耍時不幸墜樓身亡。

小寶(化名)的父母親是海滄區一家門窗店的經營者。事發當天,也就是4月9日,小寶的爸爸媽媽制作好鋁合金窗戶,要上門去幫人安裝時,因擔心沒人照料小寶,就帶著小寶一起去。到達小區樓下時,小寶爸爸背著較長的鋁合金材料走樓梯上32樓,媽媽則背著其它材料和小寶一起去乘電梯上樓。

過了一會兒,小寶爸爸爬樓梯來到32樓,媽媽告訴爸爸說:“小寶不見了!”

隨后,夫婦二人找了一圈,最后終于發現,小寶墜落到一樓綠化帶旁。

判決

父母沒有盡責,承擔七成責任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寶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而房東和房屋實際使用人老趙也存在過錯,責任大小相當,應各自承擔15%的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要求房東林先生和老趙各支付13萬多元賠償金給小寶父母。

法官說法

監護有過失就要擔責任

導報記者發現,海滄法院發布的多起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意外死亡的案件,主要責任方都是父母。

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意外傷亡,過錯責任如何劃分?法官分析說,這要看事故發生的原因。不過,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意外傷亡,很多情況下侵權人只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過錯責任均由其監護人承擔。

海滄法院法官介紹,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很多意外的發生,都是因為監護人監護失當,讓孩子主動靠近危險源,如獨自下水游泳等。法官說,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什么情況下公共場所管理方應負主要責任?對此,法官說,如果是設施問題而非受害者主動因素導致的未成年人意外傷亡事故,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就要承擔主要責任。

專家說法

父母怎么做才算盡責任?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監護人已經合理預見到未成年人在脫離監管后可能發生的一般危險,并且積極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就可以認為監護人盡到了監護之責。

相反,如果監護人沒有做到一般監護人都能達到的注意義務或是沒有采取合理的監督和保護手段,則認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之責。當然,在特殊危險的情況下,也不能一概歸責于監護人。

在責任劃分上,要如何區分父母監護責任與第三方的安全責任?主觀上,應考慮雙方對存在的危險是否有能力預見,并且是否已經預見;客觀上,應考慮是否采取了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危險的發生。通常,法院正是通過綜合考慮這兩方面做出責任范圍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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