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陶小莫/漫畫)老人去世后,孫子拿出一段16年前錄音,能否視作遺囑?母親在日記中說“孩子,將來媽媽的一切都是你的”,兒子能否憑此獨享母親留下的房產……
昨日,思明區法院對外發布了多起與遺囑有關的官司。據法官介紹,近年來,因遺產糾紛引發的官司不斷。在這些官司中,遺囑往往是糾紛的導火索。如何訂立遺囑?怎樣的遺囑才合法有效?訂立遺囑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針對這些與遺囑有關的法律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法官。
案例1
16年前錄音,能否當遺囑?
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孫子拿出16年前錄下的一段錄音,說奶奶早已表明房子要留給他,而伯伯和姑姑們卻對這段錄音提出質疑。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此案。
經查,這套房產位于思明區,是老陳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十多年前,老伴先老陳而去;前年,老陳又經歷了白發人送黑發人之痛,小兒子也走了;去年,老陳自己也去世了。
老人們去世后,留下的房產引起了后輩的爭執。陳老大等四個子女認為,既然是父母留下的財產,那么就該兄弟姐妹均分,陳老五的那一份留給其妻子和兒子小陳來繼承。不過由于小陳不同意,繼承公證遲遲無法辦理。于是,陳老大等四人把小陳和他母親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陳和母親提交了一份錄音,是在2000年錄下來的,錄音中,一女子問:“你打算給你孫子留點什么?”另一女子回答:“我的都是給阿龍的。”
小陳解釋說,這是奶奶和媽媽對話時錄下來的。阿龍是他的小名,當時奶奶已經表明了意愿,所以這套房子應該歸他一人所有。
對此,陳老大等人反駁說:“這個聲音不是母親的聲音,她從來不將孫子稱作阿龍。”
法官審理后認為,就被告提供的錄音光盤來看,一方面錄音無法體現對話雙方的身份,也無法證明當時是否有見證人在現場;另一方面,倘若錄音真發生在2000年,但是無任何證據證明當時老陳妻子是在危急情況下說的這番話,她距離去世還有3年時間,錄音之后有足夠時間形成書面遺囑。因此,法院不予采信錄音內容。
法官認為,首先,老陳妻子去世,其所有的1/2產權平均分為6份,由老陳與五名子女繼承;其次,陳老五去世,他繼承的份額均分3份,由父親老陳、兒子小陳及其妻子三人繼承;再次,老陳去世,其原本的1/2產權再加上繼承得來的份額,均分5份,由健在的四名子女和孫子小陳繼承或代位繼承。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陳老大等4名子女各享有訟爭房產37/180的產權份額,小陳享有3/20的產權份額,小陳的母親享有1/36的產權份額。
一審判決后,被告小陳不服判決,目前已經提起上訴。
案例2
日記,能不能當遺囑?
“孩子,將來媽媽的一切都是你的!”憑借母親日記里的陳述,兒子能否獨享母親留下的房產?昨日,思明區法院還發布了一起這樣的遺產糾紛。
據悉,小張的父母離異,母親生前在思明區有一套房子。母親去世后,小張認為,母親的房子就是留給他一人的。但小張的外公外婆認為,這套房子應有三分之二歸他們所有,希望將這套房子出售,再把售房款按比例分割。
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小張向法官遞交了母親生前的日記,在其中一篇日記中,母親寫道:“將來媽媽的一切都是你的。”
小張認為,母親日記當中的這句話相當于遺囑,明確表達了母親分配財產的意愿,所以房子不能分給老人。
最終,經法官勸說,雙方同意調解,房產歸小張所有,而小張也同意支付給外公外婆各30萬元的經濟補償。
法官分析說,自書遺囑有規范要求。日記里的這樣一句話并不能作為遺囑來看待,這是一種感性的表達,并沒有具體提到有哪些財產。另外,被繼承人當時的精神狀態如何也不能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可見,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必須有遺囑人親筆簽名;還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法官提醒
錄音遺囑如何有效
法官說,不論是口頭遺囑還是錄音遺囑,均是遺囑的法定形式之一。不過,只有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因為,《繼承法》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此外,為了保證錄音遺囑的真實性,防止日后可能的糾紛,有些細節要注意,錄音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在錄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識清晰;應由遺囑人、見證人分別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等表明身份的信息;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
法官還提醒說,在審判實踐中被認定的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很少,法律上對見證的程序并沒有詳細的規定,加上還會受到錄音設備的影響,容易導致遺囑無效,建議還是采取書面形式更穩妥。
律師支招
遺囑五大注意事項
廈門資深律師林敏輝支招說,依據《繼承法》有關規定,要訂立有效遺囑,立遺囑時應注意五個問題。
第一,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二,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第三,遺囑應當對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四,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
第五,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