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檢察機關舉行法制宣傳活動。(資料圖)
廈門日報訊(本版文/本報記者江海蘋 通訊員 曾小欣陳松樹)群眾身邊的腐敗怎么懲治?群眾舉報是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重要來源。6月20日至24日,廈門檢察機關開展以“加強舉報人保護,懲治群眾身邊腐敗”為主題的“舉報宣傳周”活動。
近年來,檢察機關越來越注重依靠群眾力量查辦職務犯罪,重視和尊重人民群眾舉報權利,調動和保護其舉報積極性。今年3月,最高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大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讓舉報人能夠更放心、更積極地舉報職務犯罪。
今年,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是: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等專項工作;堅決查辦危害經濟發展環境、影響重大經濟政策實施、影響重大改革措施落實的職務犯罪,嚴肅查處基層腐敗犯罪、依法懲治群眾身邊的“蠅貪”,嚴肅查處和積極預防市縣鄉領導班子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買官賣官、權錢交易等犯罪。
市民若有舉報線索,可直接撥打全國檢察機關統一舉報電話12309,即可接入本市電話舉報平臺,根據語音提示接通市、區兩級檢察院。該系統提供全天24小時服務。市民若舉報有功,可獲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
《若干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個人獎勵方式為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
榮譽獎勵包括頒發獎旗、獎狀、獎章、證書。給予獎金獎勵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所舉報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等因素確定獎勵金額。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解讀】
《若干規定》呈現多個亮點
因舉報單位領導而被轉崗、扣發獎金該怎么辦?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對舉報人保護不力該如何追責?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大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若干規定》的出臺,呈現以下幾大亮點:
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
根據《若干規定》要求,檢察院要改進方法,加強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公安機關要協助檢察機關做好舉報人保護工作,切實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財政部門則要加強對舉報人獎勵工作的經費保障和支持。
細化保護舉報人有關內容
《若干規定》注重細化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和內外協作配合機制。
細化保護舉報人措施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擊報復,向人民檢察院請求保護的,人民檢察院怎么處理?
根據《若干規定》,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機關應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該規定還特別明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注重對舉報人事前保護。對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說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細化規定“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以往,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如下崗、轉崗、解聘等。對此,《若干規定》在細化規定“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上,明確了十種屬于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辦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三)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四)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六)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八)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九)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細化內外協作配合機制
《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舉報人保護工作由舉報中心負責協調實施,偵查部門、公訴部門、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協作,共同做好保護工作。
《若干規定》特別指出,人民檢察院在開展保護舉報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助。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人民檢察院。
對“打擊報復”加大懲處力度
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架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決定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
【回放】
制定專項預案
保護舉報人
2013年5月10日,翔安區新圩鎮某村陳某等12人實名舉報村書記陳某殊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家青苗賠償款、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事實。翔安區檢察院舉報中心收到該線索后,當天即移送該院反貪局辦理。
不到一個月時間,陳某再次來到檢察院,反映遭到被舉報人陳某殊的打擊報復。陳某殊和他的弟弟踹門入戶至陳某家中,大聲責問、動手毆打陳某,致其臉部多處流血和大范圍淤青。
翔安區檢察院在核實相關情況后,采取制定保護陳某等舉報人的專項安全預案,協調反貪部門加速查辦陳某殊貪污案,并及時對其刑事拘留;督促公安機關查辦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切實保護舉報人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
后來,陳某殊的弟弟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陳某殊因犯貪污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個月。陳某因舉報有功,獲得獎勵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