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女士因為訂購一款車與4S店產生糾紛。
廈門晚報訊 (文/圖 記者匡惟)“銷售顧問承諾:一星期到車。可兩個星期過去了,遲遲沒見到車。”市民詹女士很郁悶,近日她致電本報投訴塞爾福別克機場店。這家4S店銷售經理則表示委屈,稱自己已經盡力替顧客協調了,但仍無法得到顧客的理解。
反映
口頭承諾到車日期,車沒到也不解釋
6月4日,詹女士在塞爾福別克機場店看中一款別克轎車,她當場簽訂了購車合同并繳納了5000元定金。詹女士說,當時銷售顧問口頭向她承諾:一個星期到車,10天辦手續。可是,兩個星期過去了,車還沒有到。在這期間,都是她主動聯系4S店,而4S店方面從未主動打電話跟她解釋。她因此非常不滿,決定去找對方協商。
這次協商也很不順利。18日,詹女士在4S店待了5個小時,從下午3點多一直待到晚上8點多。“銷售經理一直不肯出來見我們,后來我們生氣了,銷售經理才出來。”詹女士說,協商過程中,銷售經理提出換顏色或者加錢換同顏色的高配車,她提出愿意加3000元換購高配車,但對方認為價格過低,不同意。她提出將定金全額退還,也遭到對方的拒絕。“我問過塞爾福的其他車行,他們都表示只要銷售經理同意就可退款。”詹女士說,但是這家店的銷售經理態度強硬,就是不退款。
詹女士說,對方說,如果她要回定金,那她就違約了,要扣除1500元違約金,“可違約的明明是他們啊。”詹女士更生氣了。
詹女士說,雖然合同上并未寫明交車日期,但簽合同時,銷售人員跟她講,合同都是這么寫的,“我當時還是信任4S店的,也就沒有要求寫明交車日期。”詹女士說,協商當日,她錄下了銷售顧問承認說過一個星期會到車的話語,她咨詢過律師,律師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
回應
顧客的要求難以做到,一切以合同為準
近日,記者來到塞爾福別克機場店。銷售顧問朱先生說,一般情況下,新車一兩周就能到。但不巧,詹女士選定的那款車缺貨。詹女士對于4S店提出的各種解決方案皆不滿意,最后要求退款,退款需要領導商議才能決定。
展廳經理高先生說,一般情況下,顧客投訴都是由他處理。18日下午,一開始是他接待詹女士和她丈夫,但他提出的幾個方案都不能讓對方滿意。洽談未果,大約晚上6點左右,便將此事移交給了銷售經理。而銷售經理當時正在開會,久等未見銷售經理,他們直接沖到會議室打斷了會議進程,“當時在場的員工都看到了,包括我。”
至于詹女士所說的銷售顧問對交車日期的承諾,高經理表示,當時接待、填單的銷售顧問并非同一人,公司正在進行調查核實。
銷售經理紀女士對記者說,在當天下午的協商中,她提出的各種方案都被顧客否決了。當晚,她立刻向塞爾福集團匯報,經過集團領導與廠家協商,臨時從上海廠家調來一輛車。“當時是周末,我們只能周一(20日)打款給廠家,周三就能讓顧客取車了,但顧客仍不滿意。”紀經理說,協商后的第二天上午,她將臨時調車的事情告知了詹女士的丈夫,但對方仍堅持:“要么周一交車,要么退款。”對此她非常無奈:“這不是成心為難我們嗎?”
“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人員將交車時間在合同上寫明,合同是約束交易雙方的。”紀經理表示,一切以合同為準,“我也跟她說,不希望談到違約的事情。未買東西卻要付違約金,消費者肯定不能理解,但既然簽訂了合同,就要按合同來啊。”
至于詹女士所說的錄音是否有效用,紀經理說,她并非專業人員,無法判斷,更無權讓對方提供錄音證據。
律師說法
交車時間應寫進合同,沒有約定可要求合理期限
福建遠大聯盟律師事務所徐林武律師說,如果4S店對交車日期有特別約定,比如詹女士錄音顯示的4S店銷售顧問承諾簽訂合同后一周內交車,應當將上述交車時間的承諾寫進合同予以確認。否則,即使詹女士提供的錄音真實性得到確認,但最后還是要按書面合同的約定執行,除非雙方就此達成新的補充協議。
如果銷售顧問的口頭承諾未寫進合同里,承諾的時間到后仍未交車,消費者可以與4S店協商,若協商不成,可書面發函給4S店,要求4S店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交車義務,若4S店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交車義務,則可視為4S店違約,消費者可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4S店的違約責任。
徐律師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購車合同時,除了應明確約定所購買的車輛品名、型號、顏色、價款、其他配送物品等內容外,交車時間也是重要的內容,消費者往往容易忽視。購車時,消費者務必要求將交車時間寫進購車合同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