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銀行收費符合規定 業內人士丁女士說,銀行本身就有提供50多天的免息期,持卡人沒有按時還而被罰息和收滯納金,這很正常。從杜先生的敘述來看,這家銀行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符合規定。 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福猛表示,杜先生提到的銀行“逾期還款消費利息,從刷卡消費日按消費金額每天萬分之五計收”條款,沒有超出國家有關部門關于信用卡業務計結息的規定,該條款對杜先生有約束力。 陳福猛認為,若杜先生真的沒有在適當期間收到有關通知,則在逾期還款問題上,銀行存在一定過錯。當然,同一張信用卡每個月的賬單日和還款日是相對固定的,作為客戶也要合理注意。 陳福猛同時強調,從客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角度來看,銀行在提供的格式合同及其他有關申請信用卡的材料中,應以“重要提示”等顯著方式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水平、計結息規則等費用信息,及其他直接關乎客戶信用、義務等切身利益的信息。當然,銀行亦應將有關合同副本交付客戶或將查詢有關合同條款的具體方式告知客戶。 【鏈接】 信用卡逾期還款 相關規定看仔細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發卡銀行應當及時就即將到期的透支金額、還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實信息、變更聯系方式未通知發卡銀行等情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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