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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9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爸爸起訴討錢,女兒出庭“拆臺”?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特殊的借貸官司。
原告老王手持一張6萬元的借條狀告親戚,要求對方歸還本金和利息。可是,他沒有想到,女兒和妹妹卻為被告作證說:“錢早已經還清了!”
法庭之上,看到自己女兒出庭作證時,剛開始老王也驚呆了。不過很快他反應過來,立即告誡女兒說:“既然你出庭,那我們就斷絕一切關系吧。”女兒一聽爸爸這么說,當場就哭了。不過,最終她還是含淚作了證。
原告手持借條,被告擁有證人證言,而且證人還是原告的至親。這種情況下,法官究竟應該聽誰的?
各執一詞:6萬元究竟還了沒?
原告老王今年已經年過六旬,他是廈門本地人。近日,老王將自己的外甥女林女士告上了法庭。
老王訴稱,外甥女及其丈夫此前曾向他借款6萬元,但一直拒不還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夫妻二人共同返還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
據老王說,2010年3月1日,外甥女婿向他求助說,自己打算建房,但是資金困難,要向他借款6萬元。
隨后,老王依據對方的要求,以現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當天,外甥女婿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向老王借款6萬元。
然而,外甥女借款至今已有6年時間,一直沒有還款的意思,經老王多次催討,仍然拒不還款。因此,老王將外甥女及其丈夫告上法庭。
不過,面對舅舅的起訴,被告的外甥女卻答辯說,舅舅陳述并不符合事實。事實上,雖然確有借款,也出具了一份借條,但是,該借款早已經償還給舅舅了。
女兒作證:債務早已經還清了!
正當原告和被告各執一詞時,原告老王的女兒出庭作證了。不過,她不是來幫自己父親的,而是為被告作證的。女兒說,自己之前聽父親說過“被告已經還錢了”。
緊接著,老王的妹妹也出庭了,她同樣不幫哥哥幫被告。老王的妹妹在法庭上作證說,她是原告的妹妹、被告的小姨。她知道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情。
原來,妹妹就住在原告家隔壁,而且,被告向哥哥還款時,妹妹在現場。還款當日,被告夫妻二人還到妹妹家借了3000元,湊齊了6萬元本金和8000元利息后,才和妹妹一起到原告家中還款。“我看到被告還款6萬元給原告,還有支付8000元的利息。當時,我說要拿回借條,但我哥說借條丟掉了。”妹妹還作證說,因為她一直勸說哥哥不能再找被告要錢,所以哥哥與她有了矛盾,之前關系很好的兄妹也因此鬧翻。“錢還了就是還了,大家都是親戚,不要搞成這樣。”
面對至親的證言,老王反駁說,兩位證人都只是聽被告說“已經還錢”,事實上當時證人并不在現場,因此,證人證言不足以證實被告已將6萬元歸還。
一審判決:至親證言符合常理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庭審,及證人與原被告的親疏關系綜合考慮,法官最終采信證人證言,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法官分析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6萬元借款是否已還清,而問題認定的關鍵在于兩位證人的證言是否足以采信。其中,證人阿麗是原告的妹妹,就住在原告家隔壁,她不僅看到被告向原告還款,而且還借給被告3000元錢,作為被告支付原告利息的一部分。另外,證人小靜是原告的女兒,她也證實聽到父親說過二被告已還款的情況。
因此,法官認為,這兩位證人與原告的關系更為親密,卻做出對原告不利的證言,證人證言的可信度較高。
而且,被告對于原告持有借條原件的解釋也很合理,即因為雙方是親戚關系,所以還款時相信了原告所稱“借條已丟失”的說法,不再堅持要求原告出具收據,這也符合常理。
因此,法官認為,被告已還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所以,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已歸還6萬元借款。
據女兒說,老王也是個誠實的人,可能是因為媽媽去世,導致爸爸情緒不穩定,才會有起訴親戚的異常行為。
法官說法
“證據之王”為何“失效”?
借條原件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可謂“證據之王”,但是,為何在本案中,法官最終卻采信了兩位證人的證言?
對此,法官分析說,雖然無法還原事情真相,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針對真偽不確定的情況給予法官內心確認的權力。因此,本案當中,法官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即使在原告持有借條原件的情況下,依然確認被告夫妻還款的事實。
法官提醒說,親兄弟尚且明算賬,所以在日常的金錢往來上還是要做“明白人”,借款要出具借條,還款也要有相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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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143萬元借條卻討不回一分錢
持有一張143萬元的借條,卻討不回一分錢?近日,湖里區法院發布了一起這樣的借貸糾紛,“債權人”林女士起訴追討143萬元“借款”,卻被法院判敗訴。
原告林女士起訴說,被告張老板找她借了143萬元現金,卻拒不還錢。
但張老板說,他根本就沒有拿到那143萬元“借款”。之前雙方確實簽訂了《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林女士承諾當日就通過銀行轉賬143萬元到張老板指定賬戶。但事后,張老板指定的賬戶并沒有收到這筆借款。
對此,林女士卻說,簽訂借款合同后,張老板又要求現金支付,因此,她以現金形式將錢交給張老板。
最終,湖里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林女士的“討債”訴求。
法官說,合同簽訂完當日,雙方就改變借款出借方式,這不合常理。而且,上百萬元大額借款,不用轉賬,卻以現金給付,也與常理不符。因此,在林女士陳述存在諸多疑點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要求償還143萬元借款依據不足。
法官說,僅憑一張借條,并不足以證明存在借款事實。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無效的。所以,出借人必須說明款項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對于大額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應的轉賬記錄,而且,轉賬記錄要與借條相吻合。在債主未能舉證證明借款事實的情況下,持巨額借條起訴討債,往往得不到法院判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