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幫忙取贓 主犯還是從犯?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他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仍伙同他人積極為詐騙犯罪分子提取詐騙款共計人民幣857762.25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是共同犯罪。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葉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葉某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拔抑皇菐兔θ″X,只能算從犯!”葉某上訴稱,他僅僅為詐騙團伙領取詐騙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而且,葉某還說,自己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因此,請求二審予以減輕處罰。 終審:起重要作用,不能算從犯! 近日,廈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葉某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判處葉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 終審判決認為,葉某的供述,同案犯楊某、阿藝、阿偉的供述,辨認筆錄及銀行監控錄像截圖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葉某明知所領取的錢款系詐騙款,為提取抽成牟利,糾集楊某等人為詐騙團伙領取詐騙款,其向楊某等人提供銀行卡用于取款,按照詐騙團伙的指令,自己或者指使楊某等人至銀行柜員機提取贓款,并支付取款抽成給楊某等人,而后將詐騙款交付給詐騙團伙。 可見,葉某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地位作用突出,對詐騙后果產生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認定為從犯。 法官說法 取贓是詐騙重要環節 本案二審承辦法官洪維說,網絡、電信詐騙日益猖獗,并且形成了日益完善的產業鏈,“一線”、“二線”、“三線”等不同階段的犯罪團伙分工協作,囊括了購買設備、撥打電話、群發短信、騙取錢款、轉賬取款等一系列環節,專業化、集團化、跨區域性的趨勢日益明顯。目前,為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取款、轉移贓款已成為一些人的職業,對于此類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本案當中,被告人葉某雖并未參與前一階段電信詐騙犯罪主體實施的具體詐騙行為,但是,他在明知所取款項是詐騙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輾轉各地為詐騙犯罪團伙轉取贓款,其行為是使整個騙局得逞、拿到錢款的重要環節,與前階段主體之間相互配合,形成電信詐騙共同體,在共同犯罪中僅屬分工不同。對此類犯罪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不認定其為從犯,對其嚴厲懲處,彰顯了法院依法嚴懲電信詐騙犯罪的立場和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