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伺機上前2、搶奪手機3、逃離現場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翔法宣 制圖/張平原)您知道嗎,自然災害也會對犯罪認定標準產生影響。近日,記者就從翔安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莫蘭蒂”臺風登陸當天搶了一臺手機,盡管犯罪數額低于一般的定罪標準,他還是被認定為搶奪罪,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一句話趣評】
因為在臺風天作案,原本的刑罰也要“罪加一等”,這算不算“天意”呢?
【案情回顧】
臺風天拿手機照明卻被搶
今年9月15日晚8時許,被告人小雄(化名)步行經過翔安馬巷一小學附近時,發現前方有兩個女子在低頭快走,其中一個正用手機照明。他想起自己破破爛爛的手機,當場起了貪念,便尾隨在女子身后,伺機搶走手機逃離現場。
被搶的女子是一名21歲的女工,當晚她和工友正準備去上班。那條路本是她們常走的路,再熟悉不過,但由于全市都受到“莫蘭蒂”臺風重創,電力設施受損嚴重,周圍烏漆墨黑一片,她只好拿出手機照明,卻沒想到引來了壞人。
次日,小雄在其出租房內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他搶奪的手機價值1210元,案發后已還給被害人。
【法律分析】
“數額較大”的標準降低50%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若沒有其他情節,搶奪公私財物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由法院按照搶奪罪定罪,否則就只是違法搶奪行為。
搶奪行為應由公安機關施以治安管理處罰。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于搶奪公私財物的處罰上限是15日拘留和1000元罰款。而若被法院認定為搶奪罪,則至少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較之下,治安管理處罰比刑罰要輕得多。
按照司法解釋和我市司法實踐中的一般做法,財物價值達到2000元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然而,盡管本案中小雄搶奪的手機價值不到2000元,他還是被認定為搶奪罪。導致他從原本的15日拘留一下子“升級”到6個月有期徒刑的,正是“莫蘭蒂臺風”。
原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應用到本案中就是1000元,正好低于小雄搶奪的手機價值。
按照翔安區氣象局的說法,案發時馬巷鎮出現了臺風災害天氣。因此,法官判斷可以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并以此最終認定小雄犯搶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半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釋疑】
是否構成犯罪大不同
治安管理處罰與刑事處罰之區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鏈接】
哪些情況下
會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