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留言】 網友“筱筱”:無論做什么,都得有底線。 網友“Lynn”:這是在破壞廈門文明城市的形象,特別是有些地方還是游客聚集地。 網友“品道”:流氓創意。 網友“云中竹”:“我沒文化我怕誰”,說的就是這副德行。 網友“劉凱明”:只能用無力的噱頭吸引游客,都不知道該如何評論!還是那句,低級趣味! 網友“黃雯”:好奇葩! 網友“小林”:為了吸引游客,老板采用這種諧音,醉了醉了。 網友“艾子”:感想只有一個字——拆! 網友“Mr.Lin”:太沒節操了,低俗不是創意,強烈建議取締。 【法律法規】 廣告內容不得 違反良好風尚 《廣告法》第九條明確列出廣告中不得出現的情形,其中包括“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商標以及廣告、招牌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廣告、招牌用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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