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的戶外廣告設計和設置,扮靚城市景觀。(資料圖片) 廈門日報訊(記者 詹文 通訊員 高楊 黃嶸)美麗廈門的街頭巷尾,各種戶外廣告琳瑯滿目。有些戶外廣告,時尚大方,為城市平添色彩;有些亂設廣告卻如“城市牛皮癬”,破壞了城市的美,還帶來極大安全隱患。如何遏制這種既不規范又不美觀的現象,在違法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治中如何徹底跳出“整治——規范——回潮——再整治”的怪圈,檢驗著城市管理者的治理智慧和能力。 為解決這一城市治理中的突出問題,在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實現戶外廣告設施的規范設置與科學管理,促進廣告行業健康發展總體思路的基礎上,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近期通過了《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亮點1 規制行政許可 細化設置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占用城市空間,是有限且具有經濟價值的公共資源。立法過程中,有常委會委員指出:“應規范和明確許可條件和辦理方式,便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依照辦理。” 為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取得方式,合理配置公共資源,《辦法》明確了不同類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取得途徑以及相關程序,并盡量減少了許可申請中非必要的辦理程序和證明材料。 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考慮到將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工作經過職責調整,能夠實現有序運行以后,很大一部分戶外廣告設施可以按照設置規劃直接進行招投標,因此有必要預留政策空間,對采用事后監督方式可以進行有效管理的戶外廣告設施,逐步取消行政許可,以縮小行政許可的范圍。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取得并非一勞永逸,設置期限屆滿,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辦法》區分不同情況對設置期限進行了細化,比如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期限不得超過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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