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2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一次離奇摔傷,引發一場“疑案”。一次獨自跑步之后,年近六旬的肖女士骨折了,斷了3根腰骨、2根肋骨。
原告說,自己跌進窨井中摔傷,被告未盡管理責任應賠償;被告建設單位卻說,單方陳述不足為證,事發地點道路封閉,原告不可能到那里跑步受傷,更不可能受傷后自己走回家,而且還2小時后才送醫。
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場離奇的索賠案。原告肖女士狀告被告建設單位,索賠44萬多元。
不幸一次晨跑后,斷了五根骨
肖女士家住海滄動物園附近,她平時有晨跑鍛煉的習慣。但2014年12月8日早晨的一次晨跑后,她卻受傷住了院。
據肖女士陳述說,事發當天,她在廈成高速海滄動物園路段道路晨跑時,因一口新建窨井沒有蓋井蓋而墜入井內。
墜井后,肖女士在井內呼叫,后來在路人幫助下被拉出該井。不過,遺憾的是,當時肖女士及路人均未撥打110報警,也都沒撥打120急救電話。
被拉上來后,肖女士自己步行回家。然而,到家2小時后,她感覺不適,遂被家人送到醫院就診。
根據醫院診斷,肖女士腰1、3、4椎體骨折,左側第7、8肋骨骨折,還有肺挫傷。為此,她住院接受了手術,共花費醫療費共計115882.04元。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肖女士損傷后遺留的后遺癥已構成八級傷殘。
懸疑女子摔骨折,原因是什么?
近日,肖女士將建設單位告上法庭。她起訴說,被告未盡管理責任,應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4萬多元。
被告建設單位卻說,老人不可能是掉進窨井受傷。因為,原告并無任何證據證明其系掉入被告管理的新建窨井而受傷,沒有報警記錄和120救護記錄,所謂現場只是受害人單方陳述。還有,當時道路封閉施工且柏油路剛鋪設,味道刺鼻,原告不可能到此處跑步。另外,在沒有架設井梯的情況下,幾名路人不可能徒手施救。
被告建設單位還質疑說,肖女士如此嚴重的傷情,不可能自己走回家且2小時后才送醫。所以,被告認為,其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肖女士卻在法庭上堅持說,自己就是在那里墜井受傷的。對此,被告單位反駁說,肖女士只找到了一位當時經過的路人,而且唯一證人對窨井位置的指證,與肖女士的說法有偏差,雙方所說的肖女士的跑步方向是相反的。
揭秘證言還原事實,女子落井受傷
為了查明事實,海滄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原被告雙方及一名證人至事發地點進行現場勘驗,確認了事故窨井位置并非人行道。測量顯示,事故窨井井深比事發時有所增加。
為證明落入井中的人能否被徒手救出,法官還做了一個試驗,將體形與受害人相近的人放入井中,由3人徒手順利拉出。
法庭調查認為,施救路人是臨時、突然聚集的,在原告肖女士獲救后便各自離開,而且未留下聯系方式,肖女士事后要找到這些施救路人確實存在困難,在上述情況下,原告肖女士就墜井一事的舉證能力有限。不過,雖然唯一證人的證言與受害人有陳述不一致的地方,但是絕大多數內容一致。因此,法庭采信了唯一證人的證言。
開庭時,由五名成員組成的參審團參加了此次庭審。庭審結束后,參審團就肖女士是否墜入被告管理的窨井這一事實進行評議,意見為“肖女士墜入所涉窨井的遭遇是可能發生的”。法院對該結論予以采納。
因此,最終海滄法院對原告肖女士墜入被告所管理的窨井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受害人肖女士各項經濟損失為37萬余元,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再加上支付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一共要賠償12萬多元給肖女士。
法官說法
未盡管理責任,被告擔責30%
針對被告建設單位是否盡責的問題,法官說,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事發前設立了警示標志,而且受害人和證人均陳述周圍沒有警示標志。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建設單位未盡到管理責任,應該對肖女士因墜井所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肖女士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法官說,肖女士在非人行道上跑步本身就存在較大過錯。同時,肖女士作為成年人,在晨練時對周邊事物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事故窨井口雖略低于路面,但路面平整沒有其他障礙物遮擋,且事發時光線已足以看清周邊事物,在此情況下,肖女士未注意觀察而墜井,其自身也存在過錯。
綜合肖女士自身的過錯及被告未能盡到管理責任兩方因素,法院認為,肖女士自己應承擔70%的責任,被告建設單位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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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意外發現井中尸死者家屬獲賠51萬元
此前,海滄區法院還受理了一起市民摔倒意外發現井中尸引發的索賠案,最終三家責任單位一審被判擔責,賠償51萬多元給死者家屬。
2012年1月18日凌晨,市民趙先生騎摩托車路過海滄翁角路一斷頭路時,不小心摔倒后,意外發現身邊的一口管線井中有一具尸體。
警方調查后發現,死者是老黃。尸檢報告認定,老黃前額頂部有創口,全身沒有骨折,“不排除溺水死亡的可能”。
根據這份尸檢報告,老黃之死,有“多種可能性”。誰也不知道,老黃是意外掉入管線井,還是遭遇兇殺?是死于撞擊,還是溺死于井中?
死因無法確定,究竟誰來擔責?對此,死者老黃的家屬起訴說,這段路關系到幾家單位,由承包公司承建,由施工公司建設,管線井是一家通信運營商的。因此,家屬起訴要求,這幾家單位“應共同賠償81萬元”。
最終,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承建單位、施工單位和管線井所有人三方都有責任,要分別賠償172799元給死者家屬。
法官說法
三單位各賠17萬元
法官說,可以確定的是,案發當天,老黃酒后逆向駕駛摩托車。另外,在完工路段與未施工路段交接處,又沒有設置禁行標志和安全圍欄設施。所以,依一般社會常識及普通人的智識經驗,老黃可能是在沒有發現危險的情況下,跌入了沒有加蓋安全井蓋的管線井。
因此,法官認為,本案中,死者老黃和三家被告單位都有過錯。其中,老黃未盡安全駕駛的謹慎義務,應當承擔30%的責任。但是,施工單位沒有采取措施予以警示和阻攔,存在過錯;承建單位和管線井所有人也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存在過錯。因此,在過錯大小無法查明,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判決要求三家單位平均承擔70%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