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猴辭舊歲,雄雞報春來。值此除舊迎新之際,一批新規2月1日落地施行,影響民眾生活。 電信業務用戶 簽入網協議須實名 根據工信部日前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月1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入網協議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并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工信部提出,用戶委托他人代辦電信業務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查驗。 此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為用戶開通包月付費或需要用戶支付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用戶的同意。征得用戶同意的憑證作為電信服務協議的補充協議,與電信服務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 食品補充檢驗結果 可作為定罪量刑參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工作規定》2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明確,食品檢驗機構可以采用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對涉案食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根據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批準和發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成立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審評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查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 固定資產投資領域 首部行政法規施行 國務院日前公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自2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 條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了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罰款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時,對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也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財險費率 進入精準監管期 保監會印發的《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2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范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流程及管控制度,完善產品定價監管制度,防范準備金不足導致定價不足而引發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 《指引》特別要求了保險公司將提取數據的方法記錄留存,使得對數據提取工作的驗核提供了保障。另外,對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督管理辦法做出規定,包括對費率精算報告、費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責規定,為產品費率厘定監管提供保障。 (據新華社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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