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哪些情況,應補償養父母? 主審法官說,收養關系解除后,在一定條件下,養父母可以對自己的付出要求經濟補償。通常有幾種情況,一是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的支出。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二是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的支出。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而本案當中,老林夫妻并不符合這兩種情況。他們可以通過其他救濟方式獲得補償。比如,在遵循養子女自愿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情況及養父母的付出情況,適當判決養子女向養父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另外,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專家說法 四種情況,可解除收養關系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首先,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其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再次,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最后,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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