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 不滿養子“啃老” 老人告上法庭 養兒28年之后,不滿養子“啃老”,老陳狀告養子,請求法院判決解除父子關系。不久前,海滄區法院東孚法庭也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最終一審判決解除收養關系。老陳今年50多歲,1988年,夫妻倆從外地農村抱養了一個男嬰。老陳夫婦起訴稱,他們對小陳一直視同己出,但小陳從小比較叛逆,經常逃學、打架,讀到初中就不肯再讀書。老陳為他操碎了心,幫他尋找了幾份工作,可是小陳都干不長,還經常向父母要錢,甚至在外面欠債、酗酒。 等小陳到了結婚年齡,老陳夫婦又忙著為小陳張羅婚事。然而,結了婚的小陳依然惡習不改。結婚4年后,小陳的妻子不堪忍受,與他離了婚。 從六年前開始,小陳就整天在外游手好閑,從不過問養父母的生活。老陳夫婦表示,因多次規勸都無效,現在雙方關系惡化,因此決定解除收養關系。 老人在法庭上說,養子對家庭不負責任,還經常打架、酗酒,甚至欠債。對此,養子自己在法庭上也承認了。 因此,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的收養關系已經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因此判決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 【法官說法】 解除收養關系仍有贍養義務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但是,老陳夫婦在小陳出生時即收養并撫養至成人、結婚生子,雙方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解除,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和多年來的親情關系是無法割斷的,從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甚至是道德層面,小陳對于撫養他長大的養父母應當盡到贍養義務。《收養法》第三十條也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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