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解】 銷售方自稱是不知情的“代理” 被告們紛紛推卸責任。迎駕公司表示,自己僅僅是“代理”,買賣雙方實際上是陳先生和鴻麟公司,他們對車子首保的事實完全不知情,所有的資料都顯示是一輛新車。負責人吳先生說,他只是代公司收取購車款,并不知道具體的情況。收取購車款的另一方萬東公司也聲稱,只是幫忙收款。 【判決】 返還購車款 并支付3倍賠償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陳先生與迎駕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陳先生支付車款,迎駕公司交付車輛,應認定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迎駕公司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對交付的車輛是否新車應當知曉。因此,迎駕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 吳先生、萬東公司、鴻麟公司均不是購銷合同的主體,無需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迎駕公司向陳先生返還購車款61萬元,并支付購車款三倍賠償金183萬元。 【相關案例】 撞車后離開還不報警 車主理賠被拒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廈門法院公布了部分涉及保險的典型案例,以期幫助讀者提升維權意識,避免認識誤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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