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中介網簽,有沒有過錯? 開庭時,杜女士提供了第一位買家吳先生的聲明。在這份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聲明書中,吳先生確認他與杜女士于當年3月8日解除了買賣合同。 杜女士說,中介辦理網簽的時間為3月11日,因此指責中介明知交易進行不了還網簽,導致她第二次賣房不成還賠了22萬元。因此,她要求中介為此損失承擔責任。 不過,中介答辯說,3月8日當天杜女士和吳先生仍在協商房子的事。因此,中介認為當時雙方并沒有確定解除合同,所以他們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管理規定在網上備案。直到4月26日,吳先生出具聲明,書面確認合同解除,中介才撤銷網上備案,這樣做符合程序。 判決 房東隱瞞情況,駁回訴求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杜女士的訴求。法院認為,杜女士的違約損失與中介的網簽備案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中介的“網簽”備案行為不存在過錯,且未侵犯原告的民事權益。 法官分析說,首先,認為杜女士通過中介出售其房屋須經“網簽”備案,是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行政要求,中介的網簽備案行為不是導致杜女士無法再次訂立買賣合同而違約的直接原因,中介并未侵犯杜女士的民事權益。 其次,結合雙方的短信,可以確認3月8日當天吳先生并沒有配合解除合同。杜女士與吳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后,才就解除合同達成協議的,所以被告中介在廈門網上房地產備案原告與第一位買家之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不具有過錯。 最后,杜女士另售房屋不能再次辦理“網簽”的損失,與被告中介辦理“網簽”的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杜女士明知自己的房屋交易糾紛尚未妥善解決,明知涉案房屋應已辦理“網簽”備案,仍故意隱瞞情況,并通過其他中介另售房屋給第二位買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介賠償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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