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駕公司] 和消費者一樣是受害者 迎駕公司總經理吳和填向記者介紹了整個購車流程。他介紹,在與消費者簽訂購銷合同后,迎駕公司與提供車源的北京汽車資源商也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車身價為58.99萬元。“北京公司向我們承諾是新車。”吳和填介紹,隨后迎駕公司便按照以往的操作程序,委托物流公司至江西九江一家4S店內提車。 “4S店提車時車輛顯示的公里數為46公里,交到消費者手上時公里數顯示為56公里。”吳和填介紹,迎駕公司還代消費者辦理了購置稅等新車才能辦的手續。 吳和填告訴記者,從消費者處聽到車輛已首保消息時,他們也很震驚。他們輾轉托人進行了核實,確實如消費者所言。隨后,他們與消費者進行了溝通,但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迎駕公司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對其交付的車輛是否新車應當知曉,迎駕公司明知交付的車輛不是新車仍提供給原告,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迎駕公司向陳先生返還購車款61萬元,并支付購車款3倍賠償183萬元。 一審判決后,迎駕公司提起上訴。迎駕公司現代理律師提出,迎駕公司非4S店,不能獲知車輛在4S店內的保養、維修等信息;資源商以新車出售給迎駕公司,提車時公里數顯示為46公里;迎駕公司代辦了上牌等手續,以新車手續上牌,并繳納了購車稅,購車稅是新車上牌標志之一;迎駕公司車輛購入價格58.99萬元,賣給消費者價格為61萬,差價僅2.01萬,說明迎駕公司并非為謀取暴利將舊車當新車出售。 “公司和消費者一樣,都是受害者。”吳和填說。相關負責人表示,迎駕公司目前也正針對公司管理查缺補漏。“行業需要不斷完善發展,希望大家一起來構建和諧有誠信的汽車行業。”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黃健雄: 車行可向 上家追償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的亮點之一就是加大了對違法經營的懲罰力度。第55條對經營者“知假售假”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處罰從原來規定的“退一賠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賠三”。 “懲罰性賠償”這一重拳規定,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的解決發揮出積極作用。 如果車行被判承擔以后,其也是受上家欺騙,可以向上家去追償,不管是制造者還是物流商或者是其他的經營者,去行使追償的權利。 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實際上是適用了《侵權責任法》里的過錯推定,有利于消費者的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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