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陳滿意)某營運公司的員工李某在2015年駕駛的3輛車先后違法5次,但離職至今都沒有處理。昨日,廈門高速交警支隊在《海西晨報》上發布行政處罰告知書。據悉,這是自去年5月份開始實行“人車分離”處罰方案以后,廈門高速交警支隊發出的第一份行政處罰公告。 李某原本是一家營運公司的員工。在2015年,他曾駕駛3輛汽車,在廈沙高速有5起超速行為。后來,他從營運公司離職,但違法行為一直沒有處理。由于無法聯系到李某本人,3輛車的車主無法年審。 根據人車分離的處罰方案,廈門高速交警支隊對李某進行電話告知,但聯系不上他;隨即進行書面告知,將處罰告知書用掛號信速遞給李某,但依舊得不到回應。告知書被退回后,工作人員按程序在媒體上進行公告。根據相關法規,李某將被處罰200元、記21分。 為促解決因承租人、聘用駕駛人流動等因素導致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處理難的實際問題,去年5月份,省公安廳出臺了《“人車分離”辦理交通技術監控違法案件工作意見(試行)》。廈門高速交警支隊提醒說,如果有違法行為,即便離開原單位也要及時進行處理,否則還將繼續受到處罰。 “人車分離”處罰方案辦理程序 【申請】 車單位因聘用駕駛人(承租人)逃避處理交通技術監控違法,向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啟動調查核實機動車駕駛人程序,確認違法行為人。 【口頭告知】 在確認違法行為人并將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電話告知行為人違法事實,并口頭通知其在15日內自行處理相關交通違法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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