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告知】 違法行為人15日內未自行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處罰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以掛號信(帶國內郵政回執)的方式郵寄至違法行為人在勞動合同或租車合同中所留地址或者戶籍地址。 【媒體公告】 《行政處罰告知書》因故未能寄達的,應在掛號信被退回后的3個工作日內在相應網絡或媒體上公告。 【實施處罰】 《行政處罰告知書》寄達或者公告7日后,被處罰當事人未提出申辯的,應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7日內郵寄送達被處罰當事人,同時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處罰決定書未能寄達的,應按前述要求公告。 【適用范圍】 適用在福建省內注冊登記、非個人所有且使用性質為客貨運、危化品運輸、校車,以及所有人為租賃企業的機動車所發生的交通技術監控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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