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陳滿意)某營運公司的員工李某在2015年駕駛的3輛車先后違法5次,但離職至今都沒有處理。昨日,廈門高速交警支隊在《海西晨報》上發布行政處罰告知書。據悉,這是自去年5月份開始實行“人車分離”處罰方案以后,廈門高速交警支隊發出的第一份行政處罰公告。
李某原本是一家營運公司的員工。在2015年,他曾駕駛3輛汽車,在廈沙高速有5起超速行為。后來,他從營運公司離職,但違法行為一直沒有處理。由于無法聯系到李某本人,3輛車的車主無法年審。
根據人車分離的處罰方案,廈門高速交警支隊對李某進行電話告知,但聯系不上他;隨即進行書面告知,將處罰告知書用掛號信速遞給李某,但依舊得不到回應。告知書被退回后,工作人員按程序在媒體上進行公告。根據相關法規,李某將被處罰200元、記21分。
為促解決因承租人、聘用駕駛人流動等因素導致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處理難的實際問題,去年5月份,省公安廳出臺了《“人車分離”辦理交通技術監控違法案件工作意見(試行)》。廈門高速交警支隊提醒說,如果有違法行為,即便離開原單位也要及時進行處理,否則還將繼續受到處罰。
“人車分離”處罰方案辦理程序
【申請】
車單位因聘用駕駛人(承租人)逃避處理交通技術監控違法,向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啟動調查核實機動車駕駛人程序,確認違法行為人。
【口頭告知】
在確認違法行為人并將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電話告知行為人違法事實,并口頭通知其在15日內自行處理相關交通違法記錄。
【書面告知】
違法行為人15日內未自行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處罰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以掛號信(帶國內郵政回執)的方式郵寄至違法行為人在勞動合同或租車合同中所留地址或者戶籍地址。
【媒體公告】
《行政處罰告知書》因故未能寄達的,應在掛號信被退回后的3個工作日內在相應網絡或媒體上公告。
【實施處罰】
《行政處罰告知書》寄達或者公告7日后,被處罰當事人未提出申辯的,應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7日內郵寄送達被處罰當事人,同時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處罰決定書未能寄達的,應按前述要求公告。
【適用范圍】
適用在福建省內注冊登記、非個人所有且使用性質為客貨運、危化品運輸、校車,以及所有人為租賃企業的機動車所發生的交通技術監控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