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訴求,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賣家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訟爭房屋產權已轉移登記至林先生名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林先生應銀行要求補充提交資信證明材料屬于正常的流程,而且,銀行已經將貸款支付給小楊,林先生的付款義務履行完畢,合同中也未明確購房余款的支付期限,林先生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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