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21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漫畫)今后,醉駕不再一律入刑?如果醉駕犯罪情節輕微的,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指導意見,其中關于涉及醉駕的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意見特別引人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當中,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表述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
什么樣的醉駕屬于“輕微”程度?對此,《意見》提出: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意見》一經發布,隨即引發熱議。有人擔憂,這個口子一開,是否會導致司法實踐中“破一個大洞”,從而違背當初醉駕入刑的立法本意。
應該如何理解最高院這次的量刑意見?今后“醉駕一律入刑”是不是真的要“松動”?什么樣的醉駕算得上“情節輕微”?還有,隔夜醉酒再駕、酒后停車場移車等行為,今后是否可以不入刑?
針對這些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刑法專家和律師。多數專家認為,“醉駕一律入刑”的剛性條款有了微調,一些情節輕微的行為今后確實有望不入刑,但這不是醉駕入刑的松動,而是司法理性的回歸。
據了解,浙江、天津等地此前已開始針對規范醉駕量刑出臺相關文件,浙江的規定明確了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標準有所放寬。
問:醉駕量刑,為何要調整?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吳晨楠律師:最高院的指導性意見并沒有對“醉駕一律入刑”進行松綁,而是在尺度上進行微調,讓該法律規定變得更加規范化。對醉駕行為從嚴執法的合理回歸,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從司法資源的角度來說,大量的醉駕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把“醉駕一律入刑”進行規范處理,有利于讓司法資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從法理上來說,在所有的犯罪行為中,“危險駕駛罪”的危害只是一種潛在“可能性”,當這種可能性轉化成了有嚴重危害后果的現實時,則會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加嚴厲的罪名來規制。相對于其他嚴重暴力型刑事犯罪而言,“醉駕”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顯然是屬于較輕、較小的。所以,如果行為人僅僅只是醉酒后駕車,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醉駕者認罪、悔罪,對其從寬處罰,是符合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
問:哪些醉駕,可能免刑?
吳晨楠律師:依照《量刑指導意見(二)》并結合實踐,以下幾種類型的醉駕算得上情節輕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動車位。此類當事人醉酒駕駛車輛的目的,只是為了就地變換停車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駕是為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動放棄醉駕。在醉駕一段距離后,又主動放棄醉駕,改為靠邊停車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過時醉駕。即醉酒后并不馬上駕車,而是原地等候幾小時,甚至隔夜再駕車,但血液酒精含量經檢測仍達到醉駕標準。
五是車輛尚未駛離原地。即在道路上已發動車輛,但尚未駛離原地。
問:量刑標準,經歷幾次變化?
吳晨楠律師:“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
其后,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醉駕入刑”對于酒后駕車這一社會頑疾的治理效果非常明顯。將“醉駕”列為刑事犯罪,“醉駕一律入刑”實施以來,的確產生了強大的威懾力,全國醉駕案件呈現明顯下降的態勢。
此次,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量刑指導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并將在全國部分法院開展量刑規范試點。
相關案例
醉酒后挪車,也構成犯罪
自己的車堵了別人的車,僅僅挪了5米。如此酒后挪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嗎?此前,湖里區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醉駕案。最終,酒后挪車的陳某被判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去年6月17日晚,陳某把一輛小型客車停在湖里區海天路。隨后,他打車去跟朋友喝酒。喝酒過程中,陳某接到電話,對方說他的車堵了其他車。于是,陳某又打車到海天路去移車。到現場后,他將車子發動并往后倒車,只移動了一個車位,約5米距離。他剛倒完車正準備下車時,民警就過來了。隨后,民警帶他去做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85.84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
最終,法院考慮到陳某的犯罪情節輕微,醉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如實供述并當庭認罪,因此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觀點爭鳴
量刑調整,酒駕會回潮嗎?
正方
嚴格司法,可以解決司法尋租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趙運鋒:此番引發爭議的量刑指導意見,其實是基于法律原則對危險駕駛罪作了理性解讀。可以說,這不是醉駕入刑的松動,而是司法理性的回歸;不會導致選擇性司法,只會推進司法實踐的規范;不是越權解釋,只是刑法總則條文的重申。
至于理論界擔憂的選擇性司法,實質是規范文本適用操作性問題,只要最高法能及時明確和細化醉駕入刑的情節要素,且司法主體嚴格司法,就可以較好解決司法尋租問題。輕微免刑,體現法制人性化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此次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就是為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刑法適用不統一,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量刑指導意見的出臺,實際上是對醉駕正確定罪量刑的一次回歸,進一步合適掌握入罪標準。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醉駕量刑的這樣細化和規范,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
反方
僥幸心理,恐會導致酒駕回潮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如果最高院這個新的量刑意見真的施行,醉駕者就比較容易找到脫罪的理由,為司法權力尋租開了方便之門,醉駕面臨的處罰風險將大大降低。醉駕治理要害在于破除人們的僥幸心理,僥幸心理破除后,人們普遍認為酒后駕車沒有必要,各種代駕服務應運而生,而最高院的新標準是導致醉酒駕車不必然構成犯罪,這就重新培養了人們的僥幸心理,恐怕會導致酒駕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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