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將生態修復納入量刑情節 法官說,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堅持修復性司法理念。本案受理后,多措并舉督促恢復性裁判的執行,該案的妥善審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廣大農戶受到了教育,進一步增強了環保意識。 同時,法院將生態修復納入量刑情節。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該宗被占用的農用地已實施恢復林業種植條件的措施,基本具備林業種植條件,最后對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法并會盡其全力宣傳和保護環境。 典型案例2: 持續破壞生態,被叫停還告環保局 水產公司持續破壞生態環境,被叫停后還狀告環保局。最終,水產公司被判敗訴。 鄭某幾年前租下了海滄區蓮花村的一塊地,根據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土地主人將部分土地租賃給鄭某建設水產養殖場,租賃期限10年。隨后,鄭某推動設立了廈門某水產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鄭某。 2015年2月2日,海滄環保局工作人員到水產公司溪頭水庫旁的養鰻場進行現場檢查。第二天,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到海滄環保局接受調查,稱該公司沒有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沒有辦理項目環保竣工驗收手續,養鰻場于2008年投入使用,養鰻場的水經排水管流入過蕓溪,未經過處理。 隨后,海滄環保局作出《決定書》,認定水產公司在海滄溪頭水庫的養鰻場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水產公司立即停止生產。 為此,水產公司將海滄環保局告上法庭。本案的焦點之一為被訴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否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經審理,法院判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屬行政命令行為,不是行政處罰行為,而且,養鰻場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環保部門發現后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原告關于案涉決定書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或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因此,判決駁回水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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