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持續破壞生態不適用“法不溯及既往” 法官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已明確將水產養殖項目列為應申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項目,即2008年10月1日之后,列入名錄表中的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均應申報環評。 因此,原告一直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違法行為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施行前后都存在,原告未配套建設經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被告對原告的違法行為適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有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典型案例3: 企業負債上億,破產重整扭虧 破產“預重整”的企業是廈門一家運輸公司,該公司從事民用汽油、液化氣體等危險品運輸,因公司資產特殊性強,融資渠道有限,公司在經營中為拓展業務長期進行民間借貸,導致公司對外拖欠民間借貸本息達1.5億元。 2015年,因公司無力按期支付利息,多次發生債權人進入公司搶占油罐車、控制倉庫的事件,公司經營陷入困頓。隨后,債權人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 2016年5月9日,廈門中院裁定批準該公司的重整計劃。 令人意外的是,這家企業在破產重整前連續三年嚴重虧損,但進入重整程序后,第一個月即實現盈利15萬元,第二個月盈利30余萬元,債權人和職工逐漸恢復了對企業經營前景的信任,為重整計劃的通過和執行奠定了良好基礎。在公司召開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公司重整計劃在各表決組均高票順利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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