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 遭遇百萬索賠 2015年11月,公司獲悉小梁未經許可,于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另一家公司就職。新東家還為小梁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原公司發現小梁違反約定后,立即申請了勞動仲裁。當時,集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很快作出裁決,要求小梁應支付給公司違約金100萬元,并立即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隨后,小梁不服該仲裁裁決,向集美區法院提起訴訟。 小梁辯解說,他并未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無需支付違約金。而且,他不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沒有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必要,若確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100萬元違約金也過分畸高。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約定違反競業禁止的賠償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整。 但公司堅持認為,小梁在離職后不久到同類公司工作,該公司生產的產品和公司的一致,因此,小梁違反了《保密協議書》的約定。此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存在過高的問題。因為小梁的違約行為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就超過100萬元,考慮到兩年的競業限制年限可能給公司帶來高達數百萬元的經濟損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不算高。 法院一審判決 賠50萬違約金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梁支付50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新東家為小梁繳納社會保險費,應依法認定其與小梁存在勞動關系。而小梁的新東家與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根據《保密協議書》的約定,小梁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競業限制約定,依法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因此,法院根據小梁的過錯程度、公司的實際損失情況以及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違約金為50萬元。同時,法院還要求小梁應立即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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