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區都設有快件箱
廈門晚報訊(記者 謝雨真)小區里的快件箱,本來是為大家提供方便,尤其是對于那些白天不在家,快遞沒辦法簽收的住戶——他們可以晚上下班到快件箱自行取貨。但是,住戶明明人在家,快遞員卻一聲不吭地把快件投進了快件箱,讓“送貨上門”成了空談,甚至產生了超時費,這樣的情況常發生。
近日,本報市民熱線接到讀者的電話:收取快件箱超時費合理嗎?快件箱企業表示,收取超時費是為提高快件箱的運轉效率。律師認為,快遞企業在使用快件箱時,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
市民
【反對】明明付過快遞費了為何還要交超時費
住在育秀里的林小姐是“網購達人”,夜里準備入睡時突然收到了一條某快遞柜公司的短信:請憑××取貨碼到××地址取快件,免費存放12小時,快遞詳情見××網頁。
次日,趕著上班的林小姐沒來得及到快件箱取件,中午去取時,被告知每件需要支付一元的“超時費”才能取件。林小姐只好支付費用才取到快遞。她并不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有好幾次都是晚上9點多才收到投遞短信。“快遞到了,家里明明有人,快遞員也不電話聯系,直接往快件箱一塞就了事。”林小姐質疑,遇到這種夜里才投遞的情況,等于說是第二天取件人一定得交這筆“超時費”,這樣很不公平,因為在購物時消費者明明就已經付過快遞費了,為什么還要額外支付一筆超時費。
她說:“為什么12小時后就收費,這個時間太短了。他們公司這樣設置不太合理。”
【贊成】快件箱方便又安全 還能保護收件人隱私
上周五傍晚六點半,記者來到嘉英大廈,小區入口20米處的大堂外面擺著快件箱。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原本只有一臺“速遞易”,總共72個快件箱,遠遠無法滿足400多個住戶的需求,所以上個月又增加了兩臺“日日順”,現在共有204個快件箱。
住戶王小姐是典型的“網購達人”,說到快件箱的好處,她認為:一是安全,自己一個人在家時,不敢輕易給陌生人開門;二是方便,家里沒人時,放到快件箱比放到物業、保安處方便,也不容易丟件。“以前在網上購物時,總是要把自家的地址寫得很清楚,精確到門牌號。”王小姐說,快件箱對于隱私也有保障,她可以在地址欄只填寫上小區名和快件箱就行了。至于超時收費,王小姐大方地表示,正如停車位一樣,超時了付租金是可以接受的。
快遞員:送件效率大幅提升,打電話通知成本太高
快遞員吳先生在小學社區派送快遞已經四年了,在快件箱出現之前,他每天只能送七八十件快件,每件快件平均花費約5分鐘。自從快遞柜出現后,吳先生的送件效率大為提升,平均每天的送貨量達到300件左右,一到“雙十一”、“雙十二”,送件量可高達500件以上。“主要就是省時間,上午我能把這個片區的快遞件送完后,下午就可以去收快遞件了。”
當被問到是否會提前打電話告知收件人,吳先生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每送一份快遞,快遞員只能賺一元錢,放快遞柜0.3元到0.5元不等,如果再打個電話,又要花錢,成本太高了。
吳先生說,他在這小學社區周邊派送了4年快遞件,和這里的住戶都形成了默契,他心里也有個小本本,哪家住戶一定要送貨上門的,哪家住戶只許把快件放在快件箱的。住戶的習慣他都很清楚,所以一般送件時不需要提前溝通聯系。
快件箱公司:快件箱收取超時費,是為提高運轉效率
“鳥箱”快件箱自去年12月起,實行免費存放12小時,超過12小時收取1元/12小時的費用。該公司一名負責人說此舉并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主要是為提高柜子的使用周轉率,使資源最大化使用。根據鳥箱后臺數據統計,自從實施了此項規定,快件箱的使用周轉率提高了40%,目前90%的用戶都能在12小時內取出快件。對于不愿意使用快件箱的用戶,該負責人說,他們有一個“榜單”功能,用戶只需撥打客服電話,進入“榜單”后,包裹就不再放入鳥箱。如果需要使用,需再次告知客服“解禁”。
“速遞易”快件箱也在今年年初對超時費做出了調整。記者看到,每個“速遞易”的快件箱上都貼了一份“速遞易免費服務調整通知”:從今年年初起,包裹存放超過12小時后,將按照1元/24小時進行收費。但是根據用戶反映,此項規定并未真正實行,目前收到的短信仍顯示可以免費存放24小時。
對此,“速遞易”廈門地區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此項規定是總公司發來的,目的不在于收費,是為了提高快件箱的周轉率。至于為什么還未實施,該負責人表示暫不清楚。
律師:使用快件箱投放,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
福建遠大聯盟律師事務所徐林武律師分析說,快遞本來是快遞企業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快遞企業改變原快遞服務合同中關于投遞方式的約定。因此,快遞企業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如果用戶不同意該投遞方式、未能及時提取或者不同意支付費用的,可要求快遞企業將快件取出,聯系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遞服務。
《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后,根據其第九條規定:“使用智能快件箱進行快件首次投遞,收件人未能及時提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取出,聯系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遞服務。”如果再次提供投遞服務時,收件人未能及時提取,經營快件箱業務的企業可以收費嗎?《規定》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若沒有征得用戶明確同意時,快件箱企業無權向用戶收取超時使用快件箱的費用。
徐林武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郵政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當然了,如果用戶多次不去智能快件箱取件或多次爽約不接收郵件,快遞企業有權按照《郵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將郵件退回寄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