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雙方都有責任 彩禮返還一半 一審法官分析說,劉先生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向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前后支付了共計86萬元彩禮,該行為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包括張小姐生下雙方子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現在,雙方關系破裂,張小姐將腹中胎兒引產,雙方也并未締結婚姻關系,劉先生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并未成就。依照《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彩禮收取人應返還收取的彩禮。 關于返還彩禮的數額,法院認為,本案雙方本應努力和相愛的人經營生活,互相珍惜,卻因相互猜疑、家人干預等無法尊重、信任對方,導致雙方關系陷入僵局,以致孩子被引產、感情破裂、精神受傷害等狀況。雙方在整個過程中都應負有相當的責任。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扣除合理已支付費用后,將彩禮的一半返還男方。 此前,還有一對年輕男女為彩禮鬧上思明區法院的法庭。男方狀告女方要求歸還8萬元彩禮,女方卻說男方悔婚傷害了她,反而要求男方賠償籌備婚禮花費,并支付10個月伙食費和精神損失費。 這對年輕男女是經人介紹相識的。數年前,雙方按習俗在女方家里訂婚,隨后男方小劉家人給女方吳小姐家送了8萬元彩禮,還有一些金首飾。 訂婚后,女方開始籌備婚禮,不但拍攝了婚紗照,還購買了結婚所需的首飾、衣物和床上用品。 但是,誰也沒想到,訂婚之后不久,這對“冤家”就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兩人經常吵架。很快,兩人就鬧分手了。 事后,小劉向吳小姐及其家人提出,既然不結婚了,就要退還彩禮款和首飾,但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小劉起訴到了法院。 開庭時,女方還在法庭上提出,男方悔婚給女方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應支付相應精神損失費15000元。 最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女方返還6萬元彩禮和一枚金戒指給男方。 法官說法 悔婚損失誰來承擔? 法官分析說,因雙方籌備婚禮,女方購置了首飾、手表、衣服、床上用品等用于結婚,并拍攝婚紗照、更換木門,這些花費合計35512元。這些都是因籌備婚禮所產生的合理花費,這些物品如果轉讓勢必造成一定程度的貶值。所以,因雙方無法締結婚姻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應從男方所支付的禮金中予以適當抵扣。 最終,法院酌定抵扣金額為1萬元。而在雙方鬧上法庭前,女方已經主動退還了1萬元。因此,女方只需再退還6萬元即可。至于女方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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