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生 姚旺 通訊員 海法宣/文陶小莫/漫畫)一對戀人,沒辦婚姻登記,只是辦了一場婚禮。婚禮過后,兩人感情破裂分手,這種情況,86萬元的高額彩禮該不該退?
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彩禮糾紛。法庭之上,男女雙方各執一詞。
男方說,女方懷了孕卻沒有生下孩子,這可能是“騙婚”,彩禮應該全額退還。女方卻說,這不是騙婚!因為雙方已同居了幾個月,分居后她也一直試圖挽回男方,對方卻置之不理,因此彩禮不能退。
據了解,男方之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曾起訴要求孩子撫養權,后來知道孩子已經引產,才再次起訴要求女方退還近百萬元的彩禮。
婚禮之前:他給了86萬彩禮
劉先生是廣東人,張小姐家住廈門市思明區。兩人于四年前建立戀愛關系,隨后同居。2014年初,張小姐懷孕,雙方開始協商結婚事宜。幾個月后,劉先生和張小姐在汕頭劉先生家中舉行了婚禮儀式。婚禮當天,雙方父母均有到場見證。
據劉先生說,他為這場婚禮支付了近百萬元的彩禮。兩人決定結婚之后,劉先生就曾經準備了60萬元現金,將這筆錢作為彩禮親自送到了張小姐廈門的家中。而在婚禮舉行之前,張小姐的父母又加碼要求將劉先生名下的廈門房產添加張小姐名字。隨后經雙方協商,張小姐放棄房產加名,但要求劉先生再行支付26萬元彩禮。
婚禮后,雙方就居住在劉先生父母提供的位于汕頭的房屋中。不過,雙方并沒有正式辦理結婚登記。
第1次起訴:他要孩子撫養權
舉辦婚禮三個月后,張小姐離開汕頭市的居所回到廈門,打算說服自己父母同意,取戶口簿去辦理結婚登記。但是,誰也沒想到,這一次分別卻導致了兩個人關系的最終惡化。
原來,張小姐回到廈門家中后,未能說服自己父母。后來,劉先生認為女方要求結婚的條件一再加碼,而女方則認為男方未能兌現房產加名等承諾。為此,雙方誤會逐漸加深,矛盾開始激化。最終,雙方沒能辦理結婚登記。
就這樣,婚禮過后不到一年,劉先生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小姐解除同居關系,并主張孩子撫養權。
然而,就在這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劉先生才通過調查核實,得知張小姐腹中胎兒已被引產。因此,法院也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求。
第2次起訴:追討近百萬彩禮
同年6月,劉先生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張小姐及其母親王女士退還全部彩禮86萬元及1.2斤黃金。
劉先生起訴稱,張小姐以懷有身孕為由,要求劉先生與其結婚。婚禮前,劉先生按照張小姐的要求給了女方家86萬元禮金以及1.2斤黃金。
劉先生認為,張小姐因為懷孕而要求結婚,在婚禮前索要了近百萬元禮金,但在他要求登記結婚時,張小姐又進一步提出索要房產,得知不能如愿后,不但拒絕辦理結婚登記,還擅自將孩子引產。女方一系列行為讓人懷疑其系有預謀的騙婚行為。因此,他起訴請求,判決張小姐及其母親共同返還禮金86萬元和1.2斤黃金。“我不是騙婚!”張小姐反駁說,自己在引產前,曾多次給劉先生發短信與微信、打電話,并表示愿意在“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的情況下與劉先生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劉先生卻置之不理,導致她經歷痛苦折磨,嚴重影響胎兒健康狀況,最后只好引產。
張小姐還說,彩禮她的確收了,但只有26萬元,不是86萬元。這26萬元用于購置首飾、宴請親朋好友等等,早就花完了,不應要求她返還。而且,婚禮已經辦了,兩人也同居了幾個月,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不屬于法律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最終雙方調解:女方返還35萬元
經審理,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女方返還一半彩禮,即返還42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劉先生確實曾支付現金86萬元作為彩禮,但無法認定劉先生曾給付1.2斤黃金。
對于張小姐提出的雙方已經具備婚姻實質,因此不應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認為,由于雙方并未締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所以法院不予采納。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女方返還一半彩禮,經法院確認女方為婚禮的支出花費為19076元,因此一審要求女方返還42萬余元。
不過,一審判決后,女方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到廈門中院。經中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根據調解書約定,女方要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返還35萬元彩禮給男方,如果女方不能按時支付,就要按一審判決的42萬余元金額給付。
法官說法
雙方都有責任 彩禮返還一半
一審法官分析說,劉先生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向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前后支付了共計86萬元彩禮,該行為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包括張小姐生下雙方子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現在,雙方關系破裂,張小姐將腹中胎兒引產,雙方也并未締結婚姻關系,劉先生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并未成就。依照《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彩禮收取人應返還收取的彩禮。
關于返還彩禮的數額,法院認為,本案雙方本應努力和相愛的人經營生活,互相珍惜,卻因相互猜疑、家人干預等無法尊重、信任對方,導致雙方關系陷入僵局,以致孩子被引產、感情破裂、精神受傷害等狀況。雙方在整個過程中都應負有相當的責任。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扣除合理已支付費用后,將彩禮的一半返還男方。
此前,還有一對年輕男女為彩禮鬧上思明區法院的法庭。男方狀告女方要求歸還8萬元彩禮,女方卻說男方悔婚傷害了她,反而要求男方賠償籌備婚禮花費,并支付10個月伙食費和精神損失費。
這對年輕男女是經人介紹相識的。數年前,雙方按習俗在女方家里訂婚,隨后男方小劉家人給女方吳小姐家送了8萬元彩禮,還有一些金首飾。
訂婚后,女方開始籌備婚禮,不但拍攝了婚紗照,還購買了結婚所需的首飾、衣物和床上用品。
但是,誰也沒想到,訂婚之后不久,這對“冤家”就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兩人經常吵架。很快,兩人就鬧分手了。
事后,小劉向吳小姐及其家人提出,既然不結婚了,就要退還彩禮款和首飾,但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小劉起訴到了法院。
開庭時,女方還在法庭上提出,男方悔婚給女方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應支付相應精神損失費15000元。
最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女方返還6萬元彩禮和一枚金戒指給男方。
法官說法
悔婚損失誰來承擔?
法官分析說,因雙方籌備婚禮,女方購置了首飾、手表、衣服、床上用品等用于結婚,并拍攝婚紗照、更換木門,這些花費合計35512元。這些都是因籌備婚禮所產生的合理花費,這些物品如果轉讓勢必造成一定程度的貶值。所以,因雙方無法締結婚姻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應從男方所支付的禮金中予以適當抵扣。
最終,法院酌定抵扣金額為1萬元。而在雙方鬧上法庭前,女方已經主動退還了1萬元。因此,女方只需再退還6萬元即可。至于女方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