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9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集法宣)付了定金,卻因為籌不到購房首付款,沒有及時簽《商品房買賣合同》,鄭先生的20萬元為此被開發商“沒收”。 近日,鄭先生為此狀告開發商,要求判決解除合同,返還已付的20萬元,并讓開發商賠償“差價損失”。 原來,鄭先生幾年前到集美區一樓盤看房后,與開發商簽了《認購協議》。當時雙方約定:鄭先生認購商品房一套,成交價為200萬元;鄭先生應向開發商支付定金10萬元,并自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7日內,即2014年7月9日前,雙方于項目售樓處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協議》自買賣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正式買賣合同簽訂后即行終止。 隨后,鄭先生依約向開發商支付定金10萬元及購房款10萬元,一共支付了20萬元。但是,后來鄭先生因資金問題,未能于7月9日前籌到首付款,因此未按時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拖了一個多月后,開發商以鄭先生未依約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構成嚴重違約為由,沒收了鄭先生已交付的定金,并將房屋另行出售。 近日,鄭先生為此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他起訴要求開發商應返還已付購房款20萬元及利息、賠償差價損失、支付購房款一倍即20萬元的賠償等。 法院審理認為,鄭先生未在約定時間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依約解除協議并沒收定金10萬元,于法有據。不過,因協議已解除,鄭先生主張開發商返還購房款10萬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差價損失、購房款一倍賠償的訴求,法院認為,這兩項主張均須以鄭先生與開發商之間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前提,而鄭先生與開發商雙方之間系商品房預約合同關系,所以鄭先生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人鄭先生購房款10萬元及利息,駁回鄭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鄭先生上訴。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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