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 沒收房沒入住,不用交物業費? 沒有收房,沒有入住,就可以拒交物業費嗎?法官說:不行! 此前,翔安區的一位業主為此被判敗訴,法官要求該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法官說,一旦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身份就是業主,理應履行業主職責。 據該小區物業起訴稱,這名業主已經拖欠了5年的物業費。物業起訴說,包括物業管理費、公共維修金和公攤水電費等費用在內,該業主至今未繳納,拖欠的各項費用累計4964.9元。根據小區的《業主臨時公約》規定,逾期需交納滯納金,每天按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所以,業主陳先生產生的滯納金已達10069元,合計15034元。 不過,面對起訴,業主陳先生答辯說:“我至今沒有接收房屋,也沒有辦理入住,這幾年都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所以不該交這個錢。” 翔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只要開發商交了房,業主陳先生就應依法繳納物業費。不過,物業主張管理費存在兩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只能從物業提起訴訟開始計算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陳先生支付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用,共計2252.01元。此外,本案滯納金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典型案例3 物業費漲價,業主拒絕交費 物業費突然漲價,業主能拒交嗎?此前,思明區法院曾針對這樣一起物業費糾紛作出判決。 林先生住在臥龍曉城,從2011年11月直到2013年9月30日,他就沒有交過物業費。物業公司為此將林先生告上法庭。 但林先生答辯說,拒交事出有因,原來,小區的物業費突然漲價,從每平方米每月1元漲到了1.3元。 法官調查后發現,物業費的漲價經過廈門市物價局核定,從2012年4月13日起,調整為每平方米每月1.3元。 因此,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林先生向該物業公司繳交所欠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公共維修金,共計4316元。 法官說,本案中的物業收費標準已在廈門市物價局備案,業主應當依約,按照調整的收費標準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
相關閱讀:
- [ 08-23]廈門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進入三審
- [ 07-20]廈門市翔安區首批高層次人才公寓開始申報
- [ 07-07]廈門思明法院圓滿解決76起系列物業費糾紛案
- [ 07-02]廈門兩鄰居因安裝推拉門鬧翻 多部門協調無果
- [ 06-18]物業服務糾紛案5年增加二成多 已成新型“城市病”
- [ 06-04]流浪貓“撓”壞私家車 車主找小區物業索賠
- [ 05-11]廈門南湖公園昨起對外開放 率先公園試水物業化管理
- [ 04-19]廈門國貿藍海小區多措并舉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獲業主好評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