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禁煙區“吞云吐霧”,傷害自己也影響他人。
廈門日報訊(記者 衛琳)即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九種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中,重拳出擊治理城市文明建設“頑疾”,其中就有“公共場所吸煙”這一陋習。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表示,他們將秉承《規定》教育與懲戒并重的精神制定相應措施,加大《規定》宣傳力度,引導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以及廣大市民共同對在禁煙場所吸煙者說“不”,織密監督網,真正推動《規定》落細落實,彰顯成效,讓文明行為化為市民自覺行動。
提高處罰力度
禁煙區吸煙罰款從10元提高到50-200元
醫院、商場、候車室……雖然我們在市內絕大部分公共場所都能看見禁煙標識,但仍有許多人無視禁令,在禁煙區域“吞云吐霧”,絲毫不顧對旁人的影響。市衛生計生監督所副所長顏淼水表示,廈門1996年便已出臺《廈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明令在影劇院、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公共交通工具、室內教育場所、醫療機構、商場商店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目前這些場所的禁煙工作已取得較好成效,但受個體素質差異,違法成本低,執法力量有限等因素影響,違反禁煙規定的現象在全市范圍內仍是頑疾。
這一問題隨著《規定》的施行將找到突破。顏淼水指出,《規定》對個人、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的違規處罰力度都進行了大幅提高,“比如過去個人在禁煙場所違規吸煙,僅處以10元罰款,許多違規者都不太在意,如今《規定》將處罰金額提高到50-200元,對違規者的震懾力和教育警示意義將極大提高。”
強調責任區制度
經營管理者未勸阻吸煙者罰5000元
此次《規定》中的一個亮點,是突出強調了責任區制度,指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對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從事物業服務、保安服務的企業對其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具體到禁煙工作中,《規定》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如未盡到勸阻吸煙的相應責任,如未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的,將處以二千元罰款;未對吸煙者予以勸阻,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顏淼水表示,《規定》建立起一套社會參與、協同出力的禁煙制度。下一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分批次對所監管的近1萬家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進行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大力推行《規定》。將培訓組建一支專門的禁煙監督隊伍,加強日常執法監督。市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可以要求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如果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未去勸阻,市民可撥打舉報電話2050120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反映。對于多次被舉報的場所,我們將加大督查頻次,發現確有吸煙者,將會依據《規定》嚴罰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
【專家觀點】
完善禁煙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市政協委員、福建天翼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靖:《規定》在《廈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對在公共場所吸煙這一類不文明行為的管控和治理。首先,在原有基礎上,《規定》對公共場所禁煙制度進行了有效完善,從場所、行為等方面對各項措施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補充與明確,使各項有關規定更加具備可操作性。這無疑將極大地促進有關禁煙舉措的落實和實效的顯現。其次,《規定》還就公共場所禁煙問題,對上述場所的經營管理者的管理權限以及責任做出了進一步明確。尤其是賦予經營管理者可拒絕為違規吸煙者提供服務且不予退還相關費用一項,有效增強了相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勸阻違規吸煙行為的權能與積極性,有助于公共場所無煙環境的維護。《規定》的出臺標志著廈門社會文明建設跨入新的發展階段,將會真正有效促進無煙廈門這一目標的實現。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
第四十二條:個人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或者攜帶正在燃燒的煙草制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且不予退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三)對吸煙者未予以勸阻,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鏈接】
在動車上吸煙可能被拘留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將“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吸煙”等16種行為界定為危害鐵路安全行為,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在動車上吸煙影響運行安全,且不聽列車工作人員勸阻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屬于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