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未曾指引進行尸檢,遺體火化死因成謎保險公司承擔10萬元保險金 小鄭是在公司實驗室意外摔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死亡通知書》載明:“診斷為院前呼吸心跳驟停,猝死。” 悲劇發生前,小鄭所在的公司為小鄭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保額為30萬元。但是,小鄭猝死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小鄭的家屬只好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小鄭的繼承人主張小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但現有證據僅能認定小鄭突然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而不能認定小鄭系因摔倒而死亡。因此,小鄭死亡的原因未能確定,其繼承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保險公司接到報案時,理應及時指導小鄭的繼承人對保險事故的成因和性質提供相應的證據。 因保險公司未曾指引投保人及小鄭的繼承人進行尸檢,導致遺體火化后無法查明死因,故雙方在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過程中均存在過錯。近日,法院依據公平原則,酌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金10萬元。 法官說法 法官說,與專業的保險公司相比,自然人在舉證能力上明顯屬于弱勢的一方。因此,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理應對權利人如何提供證據進行充分的指引,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保險公司的出發點不應是盡量不賠,而應是依約理賠,保障投保人、受益人的合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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